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所以這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服務業」囉?
所有的「服務」也可以稱為「有價商品」囉?
把「電信服務」硬凹成「有價商品」才叫玩文字遊戲吧?
你知道金融業也分為:「金融服務」和「金融商品」嗎?
"電信服務" 不就是提供語音通訊或數據上網嗎??不是嗎??
不然請告訴我 "電信服務"是什麼??
cyt7241208 wrote:
支持版主對抗遠傳
"合約" 是保護雙方的權利,但必須是在法律明定的範圍裡
遠傳這種 "大公司" 太目無王法了,但法律明定的依日為計算單位無可不理
真是過份!!!!!
這種 "大公司" 太令人憎恨
那麼大的公司還那麼小氣在玩弄法律的文字!!!
月租費不是電信設備,但是不是有價商品呢???
連這種小小細節也在玩弄消費者
遠傳這種大公司絕對是 "拒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