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lomlee wrote:
台大哥大的小姐跟我說是我二年前退租的那筆2百多的帳單沒繳.(恕刪)
基本上如果是接到民營企業的催款單。
在民法來講,有請求權者必須先提出證明(據),當然被請求履行義務者有辦法證明那當然更好。
如果雙方都沒證據,當然不付錢,對方也拿你沒輒。
另外關於請求權之時效,通常是十五年。
但是個人的看法上述的這些例子,應該可以適用民法第127條時效為二年。
(ps.這只是個人看法,還有小弟大學非法律本科系)
法條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編)
另外如果是跟公家機關有繳款或金錢上之糾紛的話。
此適用行政法,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換句話說,繳稅的單據(所得稅、房屋稅、牌照稅…)保存五年即可。
法條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關於有人提到,是否涉及詐欺罪的問題。
法理上來講:如果對方是故意令人重覆繳款,當然是符合詐欺的構成要件。
但是實務上很難舉證,所以說了也是白說。(法條我就不貼上來了,有興趣再自己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