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東西貼出來應該沒問題吧?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電話費率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按電信自由化以後,電信業者得依市場機制及維運服務成本考量因素擬定各項電信服務之費率,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二、 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至少應於實施日前7日,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但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主要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應於預定實施日前14日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在前述所定場所公告,並於公告日起7日後實施。」
三、 本會對電信業務之監督管理,向來以維護客戶權益,同時兼顧市場競爭公平性為重要考量,依行政院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電話業務(2G)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係分屬兩項不同「業務項目」,認定兩系統間之通信,原則上不能界定為網內通信,所以要求各業者陳報時應以不同名稱區隔,但同時經營2G、3G業務之業者,得自主規劃資費之訂定。
四、 現行中華行動電話業務(2G)撥打中華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 〝優惠網〞資費方案(比照網內一般/減價資費),與〝網內〞之唯一差別為深夜時段費率未提供減價優惠。該公司為維護客戶權益,已先行與本會電話溝通,近期內將另陳報改善方案到會,待相關資費案核定公告後即可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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