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電信合約爭議】守法好公民:線上遞狀及前置作業流程

Ai???
剛剛遠傳打給我了,說我亞太11 本來就不是終生約,只是不綁約而以

公平會在 2023 年 7 月核准「遠亞併」時,白紙黑字寫下的附加負擔(附款)第一條就是:

「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 114年12月31日。」

所以現在換遠傳卡就是讓我使用到115年12月31日,之後就要看公司決定了

但一樣會讓我換 NFC-SIM 卡,所以就這樣嗎....

沒辦法用到 4G 關台?
top100011

明天就來換卡了,這個本來就是亞太11本來就是給導航機用的,車上自己也有LM111當WIFI機,所以有沒有換對我並沒差,只是想看能爭取到什麼而以,呵,本想之後給國小小朋友先撐著用,就不用另外請了

2026-04-16 22:51
子畫

劣者不好意思的大膽假設,亞太如果還在也不敢單方面終止

2026-04-17 20:21
根據無良黑心電信商申訴回覆的消保會決議爛理由,我個人會持續申訴如下(提供給各位參考)

主旨:就貴公司限制原亞太電信用戶契約權益乙案,提出異議並請求依法說明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說明:

一、依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TCMC 20260410EXXXXXX號函、115年4月13日TCMC XXXXXX-USKG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5年4月13日北市法服字第1153019201號函辦理。

二、本人為原亞太電信用戶,現就貴公司來函所述內容,對於契約權益遭限縮一事,提出正式異議如下:

(一)關於貴公司主張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結合案決定書,將原契約資費、內容與條件保障至114年12月31日止一節,該決定書性質係屬企業結合之行政許可條件,其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競爭及消費者整體利益,並非授權業者得以片面變更或縮減既有契約權利。
爰此,貴公司逕以該決定書作為限制原契約存續期間之依據,恐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

(二)本人原所使用之門號屬無綁約或已屆期之持續性契約,依一般電信服務交易習慣,於未終止契約前,消費者得依原資費持續使用服務。
貴公司將此類用戶一概限縮至114年12月31日,實質上構成對既有契約之單方不利益變更,疑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契約誠信原則之情形。

(三)貴公司所稱「展延優惠至115年12月31日」並附帶「續約、變更資費即終止優惠」之條件,實質上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方案之權利,形同以既有權益作為約束手段,恐有不當限制交易之虞。

(四)另就網路整併及強制換卡措施,係貴公司經營策略及技術調整所致,惟相關作業負擔(須親赴門市辦理)及計費方式變更,均轉嫁由消費者承擔,且未提供合理替代方案或補償機制,顯有失衡。

三、基此,為維護本人權益,請貴公司於文到日起14日內(建議填7日或14日)具體回覆下列事項:

(一)說明限制原契約僅得適用至114年12月31日之具體法律依據。
(二)說明是否提供消費者於契約條件重大變更下,得無條件解約且免收違約金之機制。
(三)說明展延優惠附帶限制條件之合法性依據。
(四)針對未同意變更條件之用戶,是否提供維持原契約或等值補償方案。
(五)就換卡及計費制度變更,提出合理之配套措施(如遠端換卡、補償或緩衝機制)。

四、如貴公司未能提出具體且合法之說明,或未妥善保障既有用戶權益,本人將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各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並不排除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正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此致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mini golf

記得回來發回函 我會默默支持你

2026-04-18 2:27
小史奴比

記得副本還要給:本人!

2026-04-22 16:45
top100011 wrote:
剛剛遠傳打給我了,說...(恕刪)
劣者…才疏學淺

這個場景跟之前在亞太直營門市人員的說法,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都是在斷章取義

契約內容不一定要有寫終身二個字,才算數

當有人想不認帳的時候,就會用片面之詞
willy0124

日期到沒補貼就離開很正常,多少門號要離開NP不喜歡中華也只會在這二家台哥大跟遠傳之間來回NP

2026-04-19 7:53
ducklin.yaya

如果有那麼一天,屆時我就讓朋友亞太方案門號攜碼台灣大1.8預付卡,用其他家人朋友中華電信吃到飽門號辦one number 149給他們上網就好了啊!

2026-04-19 12:03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