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也有說過到4G執照到期的怎麼不拿來說?
不懂一直幫企業資方護航,
一直幫他們合理化114/12/31的理由為何?




活力梅子綠 wrote:
有人拿亞太客服說過期限到2025/12/31的圖片來噴,
客服也有說過到4G執照到期的怎麼不拿來說?
不懂一直幫企業資方護航,
一直幫他們合理化114/12/31的理由為何?



電信管理法
第 8 條
2.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第 17 條
1.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電信法
第 22 條
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

美酒斗十千 wrote:
沒想到過了這麼久,還有人記得我
(不管是贊同我的觀點或反對我的觀點)
有些事情我要補充一下
一般行業有締約自由(老闆可以說我不想做你的生意)
但是電信業沒有,此觀念可以google「強制締約」
電信業只有在 客戶欠費、有治安或國安問題... 之類的狀況才可以說不做客戶生意
電信管理法
第 8 條
2.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第 17 條
1.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第 8 條第 2 項就是把強制締約寫進法條裡
為了避免電信業者用調漲資費當成解除契約的手段
所以電信業者不能自己片面調漲客戶的資費
如果真的要漲資費,請根據第 17 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不過我認為主管機關不會那麼容易同意電信業者調漲原有契約的資費
優惠資費到期變回原價不算調漲資費
但是從一開始就是不綁約的資費就不能隨便再提高資費,除非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美酒斗十千 wrote:
沒想到過了這麼久,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