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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的第20條合約

吳小仁 wrote: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去看他的合約內容
第20條中有註明說如果因為你費用未繳清
他們可以去停掉所有你在中華電信的業務
(詳細說法請參考合約書

最近因為給我姐用的家用電話沒去繳費.....(恕刪)


中華電信引用條文錯誤, 官網上的規章及條款是這樣說的
第 二十 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

未繳的電話為市內電話, 上列條文是市內電話第二十條的條文, 中華電信告訴你的條文, 是用在行動電話業務的條文, 在中華電信告訴你這個條文後, 你有沒有去查過呢?
我係Grace啦~~
網上有提供申請書下載, 我很好奇, 也下載下來看, 第二十條是這樣說的,

第二十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也沒提到如同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上所說的, 第 二 十 條 ................ (又臭又長的條文) 甲方得暫停該乙方其他行動電話通信服務.

甲方是中華電信, 乙方是申請人, 看來還是引用條文錯誤.

雖然, 我也有申請市話, 但是條文我也不會去看, 看了不同意, 又能怎樣, 能叫中華電信改嗎? 要不要用, 要, 就簽吧, 除非不用, 不然還是得簽
我係Grace啦~~
請大家看完下面這篇小弟整理之後.大概就知道一個事實...
所有固網服務契約都是一樣的.看來天下烏鴉一般黑...不會有一兩隻特別黑=.="
不過下面文字皆引用自各業者公布之服務契約,故於公司名後附上連結
1.中華停用其他設備,引用是服務契約中的第"64"條
第六十四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五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業務。經本公司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逕行拆機銷號。經再限期催繳,用戶逾期仍未繳清,本公司得將用戶租用本業務之其他電話暫停提供通信服務,至用戶繳清欠費後始予恢復。

2.各業者服務契約中有關月租費及欠費停話比較
TFN台灣固網:http://www.tfn.net.tw/service_contract.asp
第四十二條 若乙方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三條 乙方申請暫停通信,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話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若因欠費致遭停止通信,在其申請原址復話時,應繳納復話費。
第四十四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項服務。
前項所欠各項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中華電信:http://www.cht.com.tw/PersonalCat.php?CatID=113&Module=Product,Advance
第四十六條  用戶之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該用戶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該用戶負責繳付。用戶與他人合用本業務者,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用戶負責繳付。
第四十七條  用戶因違反法令、欠費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用戶申請宅外移機,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用戶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本業務,本公司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
用戶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本公司應於用戶繳清全部費用後三個工作日內復裝並恢復提供本業務。

速博(新世紀資通):http://www.sparq.com.tw/service/contract.jsp
第四十三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第四十四條 用戶申請暫停通信,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話, 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若因欠費致遭停
止通信,在其申請原址復話時,應繳納復話費。
第六十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四十八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清。逾
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本公司得終止提供
本項服務。前項所欠各項費用,用戶仍須繳納。
用戶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本公司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本公司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
通信。

亞太固網:http://www.apbt.com.tw/Law/law-all.htm
第四十三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第四十四條 用戶申請暫停通信,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話, 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若因欠費致遭停
止通信,在其申請原址復話時,應繳納復話費。
第六十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四十八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清。逾
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本公司得終止提供
本項服務。
前項所欠各項費用,用戶仍須繳納。
用戶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本公司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本公司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
通信。
8k1060 wrote:
中華電信才不會鳥你的...(恕刪)


噗...
中華算民營電信,找消保官一樣有用的.
另外如果對固網契約覺得不合理,大概得反映到NCC跟電信總局去了.
因為所有業者服務契約審核的主管機關就是電信總局及NCC囉.
現行制度是這樣...
當你市話欠繳會用市話通知...合理...
當你行動欠繳會用行動通知...合理...
當你網路欠繳會用網路email通知...合理...
我想這是當初設計系統規定的吧...

問題來了...
當你上述三種不一定都有的時候...
他不會全部通知...
因為這樣該公司要花查詢費用...又要花另一種管道的錢...
這對該公司來說不划算...
請問公司要是你開的...
你會做多少不利於公司的事???

其實這規定應該很多人早就知道了...
更何況樓主有欠費的事實...
想跟人吵未必是王道...
理性溝通真的不好嗎??
更何況錯在先呢??
唉、因為你名下有相關的中華電信業務欠費導致所有中華電信服務無法使用

你那個錢鐵定欠超過6個月以上、況且停話後會過一段時間斷話!斷話後會寄掛號信給你

通知你這件事!但是是寄帳單地址(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改)

所以你的家人沒通知你!

把錢清一清就好了
去投訴消基會吧.
台灣的政府及企業沒有一家是保護消費者的
Best Regards. Louis Wu

吳小仁 wrote:
給版上的人參考,這件事最後的結果是『終止服務期間的費用一樣得繳』


我覺的板主主要報怨的是為什麼終止服務了還要收錢吧.
我也覺的這一點相當不合理.
而且合約中我看也都只提到會停用.
並沒有說被停用後是否須要繼續繳錢

另外.行動電話繳的月租費是預繳的不是嗎?難到我記錯了..


呃...這位大大.把頁面捲一下.
我在33樓的回文處,已經整理好了.
停用後是不是要繼續繳錢→"要"
收多久?→"最長3個月"
解說原理.
月租費→號碼租用月費(全國門號所有權者為"電信總局")
所以要交號碼租用月費.但使用權因未繳費而被暫停
超過3個月後,業者拆機剪線"銷號"→這時就不用交月租了.
以上
這個問體應該不是中華才會這樣

我用遠傳的門號有一支預期很久沒繳

他也是跟我講一樣的話

這支沒繳清另外一支就算有繳也會給你停掉

這些問題電信業著根本就都沒說

到最後再搬出一些合約書

他們當下只為賺錢

不會詳細的解說一些合約問題

真是爛透了

還有.網路線路都要用中華的.預期他也不會給你催繳

就直接給你斷線.

這輩子跟中華梁子結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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