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jocker wrote:
保留法律提告權
其實法律並沒有保留法律提告權,
這東西沒有保留的。
原則上通訊品質與公眾利益有關,是可以討論的。
通常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證據到哪就說到哪,
這個是完全可以公評的。
只有私德不能批評,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可以去討論。
故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因為真實者,就不是毀謗了。
再者所提的證據如果能讓行為人足以確信為真實者,一樣是不罰的。
而且如果明知行為人所述是正確的,
卻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
那麼被告者是可以反控誣告的。
簡單而言,有證據再來說明,就不會構成毀謗。
當所述屬實又有證據。
使用者提出經驗說的是實情的話,根本不用擔心。
除非電訊公司想要法院認證就是限速 XD
換言之,有人想要在網路捏造事實,
製造錯誤訊息,那才需要擔心。
當然這包含「洗白者」,如果用假訊息指責別人提出的事實非事實,這就是毀謗了。
我用心說明這一段,是希望有切身經驗的,
不要害怕出面說明。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