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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路品質的要求應與資費相當,否則有失公允..

啞太小股東 wrote:
我已把你的問題反應給上述二家公司了.. 看看他們敢不敢告你

我的辦公室對面就是法院,他們請的律師不會比我走去對面還要方便啦。
bob0123 wrote:
我的辦公室對面就是法(恕刪)


「保留法律提告權」的變形用法
可能是在提醒B大要居安思危,好自危之,知所退退,有大有小,當個守法的小市民
畢竟大公司都很可怕的
lastjocker wrote:
保留法律提告權


其實法律並沒有保留法律提告權,
這東西沒有保留的。

原則上通訊品質與公眾利益有關,是可以討論的。

通常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證據到哪就說到哪,
這個是完全可以公評的。

只有私德不能批評,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可以去討論。
故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因為真實者,就不是毀謗了。
再者所提的證據如果能讓行為人足以確信為真實者,一樣是不罰的。


而且如果明知行為人所述是正確的,
卻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
那麼被告者是可以反控誣告的。

簡單而言,有證據再來說明,就不會構成毀謗。

當所述屬實又有證據。
使用者提出經驗說的是實情的話,根本不用擔心。
除非電訊公司想要法院認證就是限速 XD

換言之,有人想要在網路捏造事實,
製造錯誤訊息,那才需要擔心。

當然這包含「洗白者」,如果用假訊息指責別人提出的事實非事實,這就是毀謗了。


我用心說明這一段,是希望有切身經驗的,
不要害怕出面說明。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yuxian wrote:
其實法律並沒有保留法(恕刪)


講這麼多都對,可是其實會害怕被告的人還是會怕
既然有人可能怕就可以拿來當輿論攻防的武器,這就是公關公司的工作
啞太小股東 wrote:
一分錢一分貨這是千古(恕刪)

總之..品質與資費之間的連動性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鑽牛角尖的結果受傷一定是自己..
啞太小股東 wrote:
一分錢一分貨這是千古(恕刪)

其實業者不賺錢是增加用戶數來賺錢,

用戶問題也很大,一直把行動網路當固網用
yesstem22 wrote:
用戶問題也很大,一直把行動網路當固網用


何謂固網使用?
SIM卡放在手機裡面使用叫固網嗎?

現在的影片跟遊戲容量都很大,
臨時的流量升高是有可能的,
業者自己如果有疑慮,可以制定規則

規則制定好了、提醒制度制定好了、
用多少就會簡訊提示,然後當月限制用戶流量,
隔月歸還。

這點做好大家都會配合,
而不是今天瞎猜說可能用多少幾個月就會被永久限流1Mbps/5Mbps

每個月每個月都要收費的月租金,
只要付了下個月月租金,就是表示業者要重新依照契約走。
而不是把某個月的流量當作這個月限流的藉口。

就像某個夜市攤販生意太好,影響到其他攤販。
覺得收他租金收的太便宜了,限制每個小時他只能接待一個客人,而且永不取消。
然後攤販完全不知道內定規則是什麼,
卻要一直付完整租金但卻只能擁有一個小時一位客人的流量。

請問一下,這攤販如果尋求相關單位投訴會不會贏?
如果你是攤販,你會不會悶不吭聲嗎?
你會因此付違約金解約嗎?錯不在你身上喔
這種事情合理嗎?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追劇到底適不適合用行動網路?
尤其現在很多影片都標榜4K...

下面這張圖才是完整的啦!
台灣的電信業者根本就亂搞,只單純地用流量多少去限制是錯的。

限制 P2P 相關是合理的,因為無線網路的頻寬是公共資源,使用 P2P 軟體影響太大。

但是,影音網站、Youtube、Google、Apple 相關服務,這些根本就不能去算在流量裡面 (以月租型的來說),這些都是日常生活所需。

再來就是遊戲相關的下載、更新等等...,有些遊戲的檔案都很大,難不成手機要玩遊戲,都要用 WiFi 才能玩?

而且 Google 在台灣有設立資料中心,下載資料根本沒有出國,所以沒有和外國電信業者之間因為流量而需要拆帳的問題。

政府再不出面管理,這樣下去真能推動數位產業發展?

更別說再來 5G 的特點是超高速度、超低延遲,結果 5G 費率都搞限制流量、限制速度,這叫啥 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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