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Emil_ wrote:如果你在意那300,...(恕刪) 昨天搬出ncc後,今天得到的回覆:如果有被討300的朋友,也可以申訴看看他們這種做法實在很不妥當,如果要加這條也是要先公告實施時間,並且在之後申辦的門號合約書中寫清楚不能自己突然偷加然後溯及既往,非常令人傻眼
這種無載入合約又可無限擴張自身權利又可溯及既往的條約應該不能成立吧?若每個訂合約的都在最後加個本公司有權更改合約內容…,那前面列的條約都只是屁。例如民法 合約如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避免一些不合理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