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爸爸 wrote:
這條是說出借之後的費用由誰繳納
如果不可出借,就根本不需要約定這一條
你拿轉租這條來救援?
我本來就同意我簽的契約有寫不可轉租轉讓啊
你這就是實質轉租 它寫的可不是"出借" 是給他人使用
你哪隻眼看到他說"出借" ?
經業者同意 可轉租, 轉租之後的費用繳納義務 仍屬簽訂合約方
你中文可以爛到這樣?
法律沒寫的可以做, 那是你擁有所有權
你沒有所有權 那沒寫的你是不能做! 因為當初只授權你一個租用! 其他你都要經業者同意!
Wdvyff wrote:
你不去說,那會違法業者那會知道是誰在用,業者只會在意門號月租費有沒有繳。
125475368 wrote:
請你趕快去翻
到底哪一條有寫可以借給家人使用
kaui700 wrote:
單就條文來說,因為把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對電信公司來說,只有費用要由誰支付的問題產生,電信公司除此之外並無任何責任,他們只怕收不到錢,因此,這個條文的意義應該不只是費用支付的問題,應該可以解讀為,門號怎麼用是申辦者的事,錢就是申辦者要給電信公司。提供給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