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申訴網址:
https://cabletvweb.nc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8.aspx?FunId=SWSF01018

內容提到: 開放【$88/2000門】、【$188/4000門】,共 6000 門銷售
這段話直接證實了原本的 10,000 個序號中至少有 6,000 人在 11/11 當天沒有辦理成功!
這似乎跟網友猜測的狀況差不多,難怪惹得天怒人怨!
雖不知今天的台星是變誠實了,還是不小心說漏了嘴?!
但我覺得很欣慰,原來我並不孤單。
因為賭爛台星,11/11 我已經被台星戲弄了至少 8 次,所以我週三不會再進去搶了,多一個機會大家搶台星 $88。(請不要問我序號)
以後我也不會再讓台星有機會戲弄我了。
祝大家好運。
1. 公平會的回覆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是對於「廣告不實」的處理原則
2. 檢舉人應提供相關事證,相關交易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3. 網路亦有其他民眾成功申辦月租 88 月方案之案例,我只是個案,不足以懷疑被檢舉人有未依提供月租 88 元方案
4. 可以向台灣之星或向電信主管機關 NCC 反映處理
5. 月租 88 方案與 188 方案銷售進度維持 1:1 比例,屬台灣之星舉辦活動得自由決定之事宜
我認為台星使用手段致使交易無法完成,公平會說是屬於業者所舉辦的活動得以自由決定之事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沒有什麼愚弄不愚弄之類的。
我所提供的資料,亦不足以證明台星有引人錯誤與廣告不實的行為。
如果有何不爽,我要向台灣之星討公道,或改向 NCC 檢舉。
對於我的檢舉,我相信公平會應該有去做了一些調查。
第一次向公平會申訴,也不知道內容要怎麼寫才對,可能是我所申訴的內容的方向不對,提供的資料不足,申訴的單位也不對,所以公平會也愛莫能助。
我想,一家企業如果肯競競業業、實實在在的做生意,我們沒有道理不支持他。反之,台灣之星讓我看破了這一切。
往後如果再面對這樣的狀況,我會先去研究比較相近的法條來做申訴。
[公平會回覆全文]
先生/小姐 您好,
您的來函 (20181112xxxx) 我們收到了。
關於您的反映事項
懇請委員調查台灣之星 2018-11-11 搶購門號的銷售方式是否公平
本會回覆如下:
一、您107年11月12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有關您反映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檢舉人)雙11活動(下稱案關活動)廣告不實乙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按本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0點第1項第2款規定,本會收受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時,基於調查 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有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足以產生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
(二)查被檢舉人之案關活動內容為107年11月11日自11:00至23:59,提供民眾申辦月租88元資費方案限量20,000門,月租 188元資費方案限量40,000門,申辦方式有二,一為11月9日事先登入個人資料領取限量10,000組之保證入場序號,活動當日依指定時段入場申辦,二為活動當日線上排隊搶購50,000組進行申辦。次查,您並未提供案關活動之相關廣告及被檢舉人涉有廣告不實之事證資料,且網路亦有民眾成功申辦月租88月方案之案例,是現階段尚不足以合理懷疑被檢舉人有未依案關活動內容提供月租88元方案之情事。至您因系統因素,致未完成購買優惠方案,事涉個案消費爭議,建請逕向被檢舉人或電信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映處理。
(三)另有關您指稱月租88方案與188方案銷售進度維持1:1比例乙節,或涉及各階段活動名額規劃配置,屬事業經營業務或舉辦活動得自由決定之事宜,倘被檢舉人最終提供活動內容與廣告並無不符,則尚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無涉。
三、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信,如您仍有反映意見,請至本會服務信箱反映,感謝您的配合!
□ 希望以上的回覆能讓您滿意,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未來也請繼續提供我們建議與指教。
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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