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lite wrote:房客向房東簽1年租約...(恕刪) 全世界大概只有臺灣人才會認為租房子半途退租可以拿回沒租完的部分,總認為可以去逼立法委員開記者會硬逼著政府介入本來應該上法院的民事官司,所以臺灣人簽約根本不看內容的,反正要毀約時再來盧就好,你聽過那個臺灣人在國外簽字申請了信用卡、簽約租房、租車...敢毀約的?我在雅加達租房子,租金一付就是一年,不要就去找別人租房子,最好你找得到,如果半年後想退錢走人,抱歉,門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