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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威寶的通信客戶要小心[請勿口水戰]只是提醒


拍泥當搞笑郎 wrote:
如果連這種國際上任何行動通訊業者的基本嘗試都沒有
那就真的比扯鈴還扯了

嗯嗯~
所以大家還是要記得手機112是世界通用的緊急求救碼
手機直撥112會比較好歐
若是不嫌棄我這個朋友的,到msn聚首吧~ arda.arda@msa.hinet.net
1. 我討厭威寶
2. 威寶這件事的確已疏失.

但是這邊必須說, 追究威寶的相關責任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這樣警方介入調查, 需要開棺驗屍證明有沒有延誤治療, 才有辦法分辨責任歸屬,
這對家屬來說是二度傷害.

前面我也說即使第一時間救護車到現場,
也會是一樣的結果.
因為台灣的醫療環境很難去做到.

台北市的消防車, 或許有辦法在第一時間插上氣管插管及 CPR,
但是這個個案是高雄縣, 高雄縣的幅員很大,
甚至還有全台人口第一多的 "鄉" (大寮鄉) (約二十多萬人口)

當初沒有設定轉接的人員可能也沒辦法想到會那麼大的風波吧.

各位網友有沒有掉過東西? 一定有吧.
所以, 我認為各家業者會漏掉一些轉接設定, 需要客戶去 debug.
也許三家業者使用的人多, 很快就 debug 掉.

但是威寶的客戶太少, 沒有人去 debug 它,
才會鬧出這麼大的事情.

很多空難的發生, 其實都是一連串的錯誤,
因為每個人都會犯錯, 去追究個人的錯誤其實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而是要探討藉由這樣的個案, 如何去改進整個作業流程.

就好像俄羅斯航空有一架飛機因為小孩子開飛機而失事,
但是如果把責任全推給副機師的 15 歲兒子,
就無法發現 Airbus 的飛機, 自動駕駛可以部份解除, 解除時不會發出警告音效,
以及如果萬一飛機失控時, 只要放開操縱桿即可.

所以回到主題,
我想至少可以改進的, 就是電信業者可以建立緊急電話測試系統,
比起追究一兩個員工的無心過錯, 甚至要用業務過失致死去辦他來得有意義.

畢竟如果不去檢討制度, 這種錯誤只會不斷發生.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myv3688 wrote:
還好吧…至少之後不會...(恕刪)


還好喔?

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遇到呢?

不知道你還會不會說







112 好像是 GSM 用的...

UMTS, PHS, cdma 不曉得是不是也適用.

補充一下之前俄航的那件事情,
後來副機師的兩個小孩葬在俄國的空軍公墓,
以感謝兩個小孩的因素發現 Airbus 飛機的一些問題.
讓其他人可以避免掉一些災難.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oilrogertw wrote:
對不起,沒看清楚,已...(恕刪)


沒關係的,大家討論討論囉~~


正常來說,一個基地台完成發射後

都要先做緊急電話測試

這次威寶出包,原因不外乎:

1.未做緊急電話測試

2.做過測試之後,緊急電話有變動未更改

兩項都是很基本的.....

我想如果真的可以證實是因為太慢送醫才死亡
而且證實如果真的那時間有接通電話,
119勞苦功高的弟兄可以快速前往拯救的話

那「業務過失致死」是絕對逃不掉的,
跟普通的過失致死的刑期差很多,
因為是業務,已經非常有經驗,且需要更加注意,沒有注意的懲罰也會更大

至於要不要論工程師「業務過失致死」的部分,
我想這不是我們說說就算了的事情,
這都要交給檢察官來認定!

但是我想,
法律來說,不僅僅擁有教化的功能,還有懲戒的功能
不僅僅應該藉由法律教導人民一些重要的觀念,
更應該就由懲罰讓人民知道做錯事事要負責任的!


威寶的責任是一定要論的,更要仔仔細細的去查,
這樣才能避免下一次意外的產生;
工程師的問題也是一定要查的,這樣才能告誡所有在工作上的伙伴,
切記有些事情不做或是忘記做真的影響很大的


當然在整個事件上,威寶要負的責任更大
若企業都缺乏社會責任,以為社會責任就是單純的捐點錢給慈善團體,
我想這個企業也不能長久的存活
這個道理大家應該可以在「基業長青」這本書裡面看出
dearjohn wrote:
1. 我討厭威寶2....(恕刪)



的確!我也贊成大大說的...

重點就是要去檢討該如何改進..要是連改進都不想改進這種事情一定還會再次發生..

也希望威寶可以聽到
myv3688 wrote:
還好吧…至少之後不會...(恕刪)



我不苟同要感謝這件事

本末倒置了

該注意而未注意的
錯了就錯了
怎麼會感謝有人犧牲性命

本來就不該發生了 而來感謝

難道228死難是因為 當初時空背景不得已 才發生的事件嗎
錯誤的合理化



不因該發生就是不因該~~~

該負責就是要負責~~~

科技始終沒人性~~~錢飛嚕
還好? 美國一個踩到鳥屎, 椎間盤突出, 手術等, 導致喪失謀生能力,
結果, 判賠兩億. 不是說什麼都要訴訟, 但台灣在 "人權" 與 "爭人權" 上
差太遠了. 提訴訟告 vibo 吧, 總要還死者一個公道. 不知有沒有義務律師要
出面, 判賠的錢, 除了家人外, 成立個基金會也好. 沒有痛, 企業會改嗎?
別忘了美國的醫藥費也是超高的, 其中有大半是支付醫療責任險.

所以不要閒閒沒事去告人.
美國那種醫療環境才有辦法這麼做. 因為很多人要的只是錢, 有保險公司去幫忙弄這一塊.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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