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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不合理的.遠傳298月租費.合約剩1個月.違約金是以年計算竟然高達1200元

HEUER wrote:
這不是違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二十四條 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HEUER wrote:
我當然知道01的網民都是高知識份子.
所以會把合約看清楚再簽.
大家都知道所謂的續約有3總嗎.
1.手機折扣
2.月租費折扣
3.通話費折扣
每個人都知道他們的違約金計費方式不同嗎.
一般消費者都懂嗎.
NCC立法時都懂嗎.


台灣的手機市場發展超過 10年以上了
合約金最早是 "全額"由消費者吸收
但是後來很多人反應不合理
法律也隨著改為按日計費的 "有利消費者"計算
如此又過了好幾年

而最近台哥大,遠傳又開始 "鑽" 後來法條的 "文字漏洞"
想讓使用者的違約金是 "定額" 甚至是愈來愈高
法律的精神重於文字的解釋
這種違反了NCC的補貼是按使用比率減少的 "有利消費者" 理念
我只能說台哥大,遠傳要 "鑽" 文字漏洞以兩公司的財大業大,消費者怎麼告都贏不了

現在台哥大,遠傳兩家 "大公司" ,甚至 "洗腦" 消費者接受

從手機開始開放台哥大,遠傳等更多公司進入後
初期兩家都是以 "便宜" 中華電信的方式搶行用者

現在10幾年過後........
中華電信以外的電信公司
既不便宜,服務也日趨下降,還跟消費者玩 "文字遊戲"

真是.................
我只能以 "消費者" 的立場,用我的選擇去決定我想要的電信公司
我不接受電信公司用法律的 "文字漏洞" 來要消費者接受違約金是 "定額" 甚至 "愈來愈高"

HEUER wrote:
這不是違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二、電信終端設備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你要看的不是你們一直在說的制式定型化契約,
當時簽約時應該另外有一份搭配的專案說明紙本契約,
上面有清楚說明遊戲規則,包含合約期限、違約懲罰方式,還是建議你先找出來看一看吧

不過,可能大部分人沒有留下來的習慣就是...(我有)

另外電信服務是否等同有價商品,這我個人還是偏向不等同

yakomo wrote:
另外電信服務是否等同有價商品,這我個人還是偏向不等同


所以電信公司的 "電信服務" 不是 "有價商品"
很奇怪的邏輯!!!!!!!!!!

那電信公司是靠什麼有收入的???
我來安慰樓主啦…


你可以問看看幫你np的店家,

願不願意幫你吸收這筆費用,

畢竟客戶辦np業務,他們賺比較多…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cyt7241208 wrote:
所以遠傳就是違法或者...(恕刪)


你引用的是遠傳自訂的其實是契約的一部分,
並非法律。
而且我不覺得它有玩弄文字,

樓主方案:當初續約折抵月租費的方案
遠傳營業規章24條: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契約內有"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才用"日"當做計算單位,
明示是有設備才用日,因此無設備就不會用日當做計算單位。
樓主自己說他只是純續約折抵月租費,契約並無包含設備,所以不用日當做計算單位,
至於用什麼當做計算單位,說不定系爭契約有明示。

樓上樓主有貼了,它契約就明示1200的違約金,不是年或日的問題。
這就是民法250條說的約定違約金。
所以樓主要去爭執,可能可以用消保法12條,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所以顯失公平。
改用日來計算。
若是遠傳不肯,只好去消保官,
但搞到這裡等你調解完,一個月早過了。

cyt7241208 wrote:
台灣的手機市場發展超...(恕刪)

想讓使用者的違約金是 "定額" 甚至是愈來愈高???

這位大大指的愈來愈高的違約金是不是有什麼例子可以提供呢?
這要是真的有、我要好好打去遠傳跟他們客服說說~

另外、我覺得現在的事業體、只要是合理的部份、應該是可以提供他們意見去做改進看看才對吧,
我自己np來np去,全部業者都用過了,沒有遇到像版主講的這種問題阿~




想借主題問一下

我最近搬到新的租屋處,遠傳的收訊室內完全收不到,雖然有幫忙家裝強波器,但3G上下載速度還是悲劇...

雖然我知道行動網路本來就無法確保每個地方都有良好的收訊.....


但我試用台灣之星一個月,在我生活圈裡收訊都還OK,主要是租屋處的訊號異常的好,很想要換過去,月租較低,且只要綁約一年而已!

我有想過直接辦個固網Wifi,但多出來的月租費還要綁約兩年,租屋處可能會搬動也不適合,且這前因是遠傳訊號不良造成的.,要我們自己吸收也不合理

我辦單門號也沒有綁手機,應該沒有手機優惠補償的問題,不知道跟遠傳討論無違約金解約是否可行?
bhis wrote:
遠傳營業規章24條: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契約內有"電信終端設備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才用"日"當做計算單位,
明示是有設備才用日,因此無設備就不會用日當做計算單位。



您自己所貼的有都 "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
過去幾年都沒這問題,現在開始有這樣的狀況!!!
我以 "消費者"的立場就是不接受

cyt7241208 wrote:
所以電信公司的 "電信服務" 不是 "有價商品"
很奇怪的邏輯!!!!!!!!!!

那電信公司是靠什麼有收入的???

所以這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服務業」囉?
所有的「服務」也可以稱為「有價商品」囉?
把「電信服務」硬凹成「有價商品」才叫玩文字遊戲吧?

你知道金融業也分為:「金融服務」和「金融商品」嗎?
Ψ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Ψ
條文個人認為不合理(不過你簽了), 個人使用台灣大, 台灣大是採以日計算違約金(就算你簽的是三年約)

不知是否違反了定型化契約中的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一)企業經營者應平等互惠之原則。

資料來源

為什麼說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 因為違約金本來就是希望客戶不要亂跳槽, 愈早跳槽違約金額愈高, 愈晚跳槽應該按比例降低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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