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巴A380 wrote:《民法》第450條第二項也有規定,不定期租賃契約允許任何一方隨時終止租約,但需依照習慣提前通知對方。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定期租約是指有明確租期結束日的租賃契約,期滿自然終止,而不定期租約則沒有固定期限,通常在租約到期後,若未續約但房客繼續使用,租約便轉為不定期。 您說到重點了,這換約後是遠傳說的算~
johnnyliu3377 wrote:空巴A380...(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是台灣民法第425條的原則,意指房東將租賃物(如房屋)賣給別人後,原租賃契約對新買家仍有效,租客可繼續住到租期結束,買家需繼受租約權利義務;但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若期限超過5年或不定期限,則不適用此原則。此法旨在保護租客居住權益,但有例外,以防租約被濫用。
空巴A380 wrote:「買賣不破租賃」是台...(恕刪) 感謝樓上有大大提出《民法》第 450 條(不定期租賃)來讓大家了解民法上的規定,只是電信服務契約,是否可以直接等同於民法上的租賃契約?電信門號契約屬於特許行業的定型化契約,適用《電信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核准的契約條款,好像非單純的民法租賃關係。民法第 450 條所規範的是「在雙方未另行約定情況下,不定期租賃如何終止」的補充性規定,似乎不是賦予業者可以任意改變契約性質或優惠內容的依據。因此,即使要類比「不定期契約」,也必須回到原始門號契約中對「不綁約」、「優惠存續」是否已有明確約定,而不是直接套用租賃法條作結論?大家都不是專業,但討論區不就是討論討論,讓各種觀點拿出來對照,大家互相交換意見很好。
其實遠傳有個案例可參考看看,就是非終身LM111/211這個專案目前都是「無合約」狀態,但是,專案優惠期限或到期時有無繼續展延優惠都是由遠傳主導,看看01之前有多少非終身LM111/211的文,或許就能稍微理解了。
SonySonic wrote:其實遠傳有個...(恕刪) 無合約(契約)不代表沒有法律關係,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口頭約定、Email、訊息等都可成立契約,但沒有書面會增加舉證困難;對於勞動關係,就算沒簽,只要有工作事實,勞基法依然適用,但建議留下薪資轉帳、工作訊息等證據。租賃方面,若租約到期後繼續住且房東同意,會轉為「不定期租賃」。
ken boy wrote:空巴A380...(恕刪) 台灣租屋消保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修法將**所有住宅租賃契約全面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無論房東是否為企業經營者,皆適用定型化契約規範,房客若有糾紛可向地方消保官申訴,可線上申訴或撥打1950專線。 重點包括契約審閱權、修繕責任、押金返還公平化、包租業轉租實價登錄與資訊透明化,保障租客權益。
不綁約 VS 無合約看了有點不安嗎?給你一個對照組做參考小弟雙卡機用的是雙卡神方案卡1,舊LM111,主打上網用卡2,亞太11(1911),主打通話用兩門號均釘到4G關台1911我們已經知道它寫令人安心的不綁約了但舊LM111也是寫無合約不過,主約專案寫的真的很阿沙力就真的只有“無合約“三個大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