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374383 wrote:
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你列的法條重點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它的相反意思是其它情況可以"有預告"終止契約
其實公司還是可以裁員(終止契約),只是要給資遣費
我舉的兩個案例都是有法規保障民眾方的
用以說明第一類電信業也是
只是很多人硬要拿一般行業的來類比
第一類電信業做為特許行業
想要異動(或終止)不綁約的資費契約內容
如前所述,不是不可以,但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定期契約(不綁約資費)電信業者是不能任意終止的
也不能任意調整漲價(因為這可以做為趕走客戶的手段)
業者要終止契約或漲價,要能過主管機關那一關
你可以找到解雇、裁員、無薪假、被請辭...的案例
(雇主不想付資遣費時,常運用調職、調工作地點...等手段)
但找不到電信業者擅自變更(指漲價)或終止不綁約資費的案例
因為以前到現在還沒發生過主管機關核准電信業者變更不綁約資費內容
(指已經申辦下來用戶正在使用的資費)
其實我想不懂
為什麼有些人要替電信業者沒發生過的案例信誓旦旦說業者可以這樣做?
業者不是吃素的,能這樣做早就做了(也就是不會沒有前例)
另一個特許行業,例如石油
最早以前業者調整價格要主管機關核准
所以有很長一段時間油價是僵硬的
後來業者覺得價格太僵硬了,希望有調整油價的權利
但主管機關也不能放任業者想怎麼調整就怎麼調整
所以採用了油價公式,業者必須按公式決定每週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