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st Green wrote:
其實你根本不用觀察那...(恕刪)
F大請參照。
倘若還是有疑慮,
原亞太行動電話直撥 888 / 999 洽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亞太電信 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紙本)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亞太電信 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網頁版)
立契約書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申請本服務之用戶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32號8樓
統一編號:70771579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左圖)
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2.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 第23條(右圖)
1.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2.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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