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樓,在網際網路上,透過「文字」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也就用俗稱的「髒話」、「粗話」、三字經、五字經,等沒有意義卻會讓他人感受到難堪的言論,責罵他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而進入地方法院的「公然侮辱」案件,民、刑事共計約有363件。
陳傑瑞1973 wrote:21樓,在網際網路上(恕刪) 你都清楚狀況還一直針對個人就事論事討論不行嗎?問題不在於你辦了啥費率你家對台星就是那個速度你事前不做功課申請試用而且你也不是第一次使用他家門號了怎麼會有這種兩門不同費用不限速吃到飽速度就要保證多快的奇怪思維?你可以去申訴 不過應該沒用你的速度有破10m了 ncc規定是低於3m速度比你慢的人多的是你還是看開點不然就不斷抗議台星看他會不會在你家裝強波器還是基地台都1973了 成熟點 小老弟 好好討論別動不動就往個人身上招呼⋯⋯⋯😑
yisenliu wrote:既然樓主測得188租...(恕刪) 可是他現在就是手機拿了或是送的東西拿了然後要人家不收他的違約金就讓他解除合約我只能祝福他慢慢凹一直凹,最好投訴到NCC去讓更多人看到他無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