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想想,未滿一個月退租被加收300元"設定費",大家不覺得奇怪嗎?我記得當初申辦時,訂單頁面已經載明 1.資費方案多少錢 2.設定費多少錢了,所以他這事後加收的,勉為其難只能說是sim卡製卡費再說,他在合約補這句話就真的具有效力嗎?有沒有法律專家可以解釋?其他業者在合約上載明所有的收費項目,而不是以營業規章來概括一切,大家去實體賣場消費時,架上商品價牌標示促銷價格尚未改成原價,我記得有條法規定,業者必須依標價販售,而不是業者說現在賣多少錢就多少錢,又不是菜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