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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這樣算不算詐欺呢?(有影片)

jamesz wrote:
詐欺未遂一樣是有刑責...(恕刪)

例如
一家餐廳採預約先付錢點菜,店家說A促銷價,結果點A來B,要付較貴B餐的錢, 顧客當場提出質疑,然後店家無條件退還訂金。。要如何告下去。我真不懂了。。如真想告就告吧。祝好運。

生命還要其它的事要作,別浪費時間,在對付一個沒有誠信的鳥公司,罵一罵就算了。。
如果那個人沒發現而吃下去,等到要結帳時才跟你說是吃了較貴的B餐,縱然被發現還沒交錢,也算是未遂了,以台星的例子來看,讓人誤以為辦了88元的,(點選到88元的人自始就認為買的是88元方案,也沒再注意後來的訊息是否有所不同),使用後等帳單寄來才發現是辦了188元方案,這樣就算被消費者察覺而未交付款項,但也屬於定義中的未遂,只是現在有多少人因陷於錯誤而使用,只有等用了帳號拿到帳單時才會爆出來,建議台星還是別心存僥倖遊走法律邊緣

詐欺未遂的情況是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雖被查察未得到利益,仍屬於未遂

現在有許多人遇到的情況是,明明就不想賣給消費者88元方案,結果卻讓人申辦後才又寄訊息說你辦的是188元方案,如果申請人未發現而使用了,帳單寄來要付188元,這樣已經是讓人陷入錯誤而使用,如果乖乖繳了幾期才被發現,這是成立詐欺罪,如果在收到帳單提出質疑未繳,則屬於詐欺未遂

sanben wrote:
例如
一家餐廳採預約先付錢點菜,店家說A促銷價,結果點A來B,要付較貴B餐的錢, 顧客當場提出質疑,然後店家無條件退還訂金。。要如何告下去。我真不懂了。。如真想告就告吧。祝好運。
(恕刪)



sanben wrote:
例如一家餐廳採預約...(恕刪)

詐欺罪屬於刑法特別規定有處罰未遂犯之情況。按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不論是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是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均對未遂犯加以處罰。準此,行為人只要是基於詐欺之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而著手施行詐術,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縱使相對人未實際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未實際獲得財產利益,仍舊構成詐欺未遂而須加以處罰。比較有疑問者在於,倘若行為人基於詐欺之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而著手施行詐術,但未使相對人陷於錯誤,此際究竟構成詐欺未遂,還是根本不構成詐欺罪而不須加以處罰?我國實務見解曾有認為不構成詐欺未遂者,理由在於「陷於錯誤」屬於詐欺罪之「本質內涵」,假使行為人根本未陷於錯誤,則並無動用刑法加以保護之必要,因此,倘若相對人未陷於錯誤,縱使交付財物,亦屬於自願交付財物之行為,並不構成詐欺罪,又倘若相對人既未陷於錯誤,也未交付財物,則亦不能以詐欺未遂相繩(參照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3號判決意旨)。

資源來源: http://www.pclaw.com.tw/info/qanda/id/182.html

xyz0885 wrote:
有序號依登記時間進...(恕刪)


走集體訴訟,告死台灣之星!



學不乖,一年比一年爛!



‧°∴°☆﹒°☆﹒﹒‧°∴°﹒☆°∴°☆﹒﹒. °.﹒‧°∴°☆‧°∴°﹒☆ ☆°.﹒‧°∴°☆°
xyz0885 wrote:
有序號依登記時間進入...(恕刪)


前面已經跳出申辦頁面2次
第三次手忙腳亂地拿起手機錄影
每轉換頁面時錄影
依然跳出.傻眼



最後在晚上10點左右
趕在188最後5000門.
心不甘情不願的申辦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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