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去警局備案就一定要上法院?大概流程事主去警察局備案 或 網路警局備案警察會請當事人 來事主備案警局做說明(不然可能會被寄掛號通知 最後好像事被通緝吧)然後再談要不要和解不和解在上法院(通常是先上調解委員會)那時才是開庭也可能開一停就有結果了除非對方很有錢才會提抗告
如果不檢舉,當然沒事。不過對方話都說成這樣了,建議備份下來後向01檢舉,並且到警察局報案處理。--以下摘錄文章摘錄於 辰華法律事務所--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