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92036 wrote:
我的中華企客平板到...(恕刪)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就算真的煞有其事,那也僅是自然債務,得不予理會。
coolee.tw wrote:
我有遇過這樣的狀況
處理的方式就是在直營門市請櫃台提供「未申請門號聲明書」
填寫資料,身分證給櫃台影印
影印本記得要註明「僅提供未申辦證明專用」
櫃台會留底給你
門市送交到總公司後一兩天左右
總公司會打電話跟你做個確認
然後註銷欠費的記錄
結案
16年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