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UER wrote:
第二十四條 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民法第250條規定: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1條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不知以「年」計的規定在哪?
縱系爭契約中未明定「續約折抵月租費可以『日』計」,
也沒說「續約折抵月租費應『年』計」吧!
還是樓主沒貼?
又或者NCC有特別立法?
若有,願聞其詳。
710382 wrote:
民法第250條規定:...(恕刪)
以年計違約金.我以原船目前折抵月租費方案的內容貼上來給大家看一下.
大雙網165方案,每月送通話費$75元(連續24個月)
1.本專案限符合續約資格之月租型現有用戶申辦,續約資格以遠傳系統為準;本合約生效日為續約日,若原合約未到期,則本合約生效日為原合約到期日隔天。
2.本專案合約期間為24個月,啟用後於本合約期間內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轉至預付卡或2G、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亦不得調降語音月租費率。違者須繳交專案補貼款(於1-12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於13-24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若為原合約未到期者尚需依原合約規定繳交手機或專案補貼款。合約期滿後可更改為165(含)以上語音費率,新費率將於申請變更後第一個帳單結帳日開始生效。
3.本專案「國內通話費優惠$75元*24個月」為啟用後下個結帳日開始生效,連續回饋24個月國內通話費折抵,限當月使用,不可遞延次月或要求折抵現金。折抵之通話費限國內一般通話(含聽取語音信箱)不含月租費、國際電話費及特殊號碼。如用戶提前續約且提前使用優惠者,則優惠期間之起迄日將不等於續約期間之起迄日。
4.本方案啟用時,將同時安裝GPRS功能。.
5.各項資費方案內容以遠傳網站www.fetnet.net公告為主。本專案是為一般用戶正常使用所提供之通信費率方案,如發現商業使用或不正常使用,本公司得逕行停止本專案服務,並就所使用量,依用戶租用服務類型之服務費率回溯收費。於國外使用數據服務上網,需另支付數據國際漫遊費,漫遊期間累積大額上網費用時,系統將發出簡訊提示,惟實際用量費用仍以帳單為準,詳情請見遠傳網站。
6.本專案需附上完整之規定資料,始享有優惠,且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併用。本專案之各項優惠均僅限申請人當月使用,不得遞延、轉讓或折現。請確認所選擇之專案及優惠內容,若已完成辦理,恕不受理要求變更或取消;遠傳電信保留隨時修改或終止本活動內容之權利。
其中的第2點本專案合約期間為24個月,啟用後於本合約期間內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轉至預付卡或2G、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亦不得調降語音月租費率。違者須繳交專案補貼款(於1-12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於13-24個月內退租,專案補貼款為NT$1,200元),若為原合約未到期者尚需依原合約規定繳交手機或專案補貼款。
這不就是以年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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