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中請稍候 wrote:
怎麼沒規定!餐廳吃到...(恕刪)
這部就得了!!!廣告不是都說上網用到飽
請問這位仁兄..遠傳有規定上網不能超過多少嗎
遠傳這樣的處理手法真的是很XX
最近想辦手機跟平板
我知道就是不要選擇遠傳
leonch wrote:
沒想到我被遠傳限速了!!
真不敢相信,他們敢在未告知的狀態下限速。
搜尋一下網路,受害者還不是只有我一個。
打電話去反應 他們不承認,還說要一星期的處理時間。
不知道他們限速的標準是啥?沒告知還欺騙人!!真是惡劣!!
讓我自己花時間找出答案,還打死不承認,最後叫我付解約金 跟他們解約。
請問這樣有合法嗎?要人買吃到飽費率多花錢 又要限速,一點都不合理。
請先用Speedtest在不同時間地點測速測個30次,匯出成log.csv檔
然後到NCC的網站右上角點意見信箱,選申訴網路/違失舉發
主旨為: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內容為:
1.說明被開始限速的開始時間
2.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3.要求依據同法第62-1條要求處罰遠傳電信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及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同時將LOG檔一併上傳,你的問題很快就會解決了....
**附錄:電信法**
第 26-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62-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事業互連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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