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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遠傳限速了!!!

遠傳真的很濫..

我也是被限速受害者

amourhsu wrote:
行動網路早晚會被你們...(恕刪)


我不能認同你的觀點,樓主沒付錢買網路使用權?

她付費使用不該看pps? 所以我繳費給ISP不該看pps這樣?

還是不該接nb 不該bt? 法律有規定不行?

合約內容有訂定?

如果式合約有說不行,那當然有可以限制

依照合約憑什麼限制?我又不是用免費的

頻寬不夠是我的問題嗎??應該是服務提供者要去解決這個問題吧?

乾脆你去幫他們多架幾個基地台增加頻寬你說如何??

遠傳是依據合約限速嗎?如果合約沒規定,遠傳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消保法?

註冊中請稍候 wrote:
怎麼沒規定!餐廳吃到...(恕刪)


這部就得了!!!廣告不是都說上網用到飽
請問這位仁兄..遠傳有規定上網不能超過多少嗎
遠傳這樣的處理手法真的是很XX
最近想辦手機跟平板
我知道就是不要選擇遠傳

joeyo5160 wrote:

這部就得了!!!廣告不是都說上網用到飽
請問這位仁兄..遠傳有規定上網不能超過多少嗎
遠傳這樣的處理手法真的是很XX
最近想辦手機跟平板
我知道就是不要選擇遠傳


我也吃過遠傳的虧!

打死不用遠傳!

亞太電信 我也辦吃到飽

每天都用來看電影聽音樂! 也沒被限速~

預算多的話 中華電信也不錯!
合約沒規定,就可以為所欲為?那我去超商買10元飲料坐在餐桌坐一整天也是合理?合約又沒規定消費金額或用餐時間。

有一種就是道德
消保會線上申訴~找消保官出面解決吧~
企業商家一般都是欺負好人怕壞人~

商人無德沒必要客氣對待~

joeyo5160 wrote:
這部就得了!!!廣告...(恕刪)


吃到飽也有好幾種呀!

一種是一次上一碗讓你慢慢吃;一種是一次上一桌....合約應該也沒有寫保證速率吧!
我很白痴的沒做功課就去遠傳辦一隻Note
從7月7號到8月初 這段日子幾乎都會用手機看pps或是youtube
剛開始的時候速度還有5~6m速度在跑
現在被限到只有0.5m速度以下 絕對不超過....
事後才知道被限速
現在只想知道下個月初會不會解除限速

leonch wrote:
沒想到我被遠傳限速了!!
真不敢相信,他們敢在未告知的狀態下限速。
搜尋一下網路,受害者還不是只有我一個。
打電話去反應 他們不承認,還說要一星期的處理時間。
不知道他們限速的標準是啥?沒告知還欺騙人!!真是惡劣!!
讓我自己花時間找出答案,還打死不承認,最後叫我付解約金 跟他們解約。
請問這樣有合法嗎?要人買吃到飽費率多花錢 又要限速,一點都不合理。


請先用Speedtest在不同時間地點測速測個30次,匯出成log.csv檔
然後到NCC的網站右上角點意見信箱,選申訴網路/違失舉發
主旨為: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內容為:
1.說明被開始限速的開始時間
2.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3.要求依據同法第62-1條要求處罰遠傳電信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及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同時將LOG檔一併上傳,你的問題很快就會解決了....

**附錄:電信法**

第 26-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62-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事業互連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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