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確實樓主是申辦了手機合約也享受了折扣,所以要解約需按照合約繳納違約金是合理正常的,樓主沒有立場去表達不滿之意,但是若是要求針對服務無法達到要求的部分進行折扣或是減免也算是合理,因為誰會知道基地台何時拆何時裝?!要是我一年申請的時候是訊號滿格,一年後因為基地台拆除造成訊號登時減半或是僅剩1/3,這要算在消費者頭上承擔?!應該不是吧??服務無法達到當初廣告所提供的狀態,本就應該視狀態而進行微調補貼不是嗎?!
第二段就是樓主所言,中華廣告表達如此完美,就如同最近才被罰的關於光世代50M廣告以模擬兩可的下載DVD只需....時間讓民眾以為50M暴快而去申請簽約但實際測試卻無法達到廣告的效應意思一樣~~
商品依舊持續銷售,然而不足的地方卻要已然簽約之用戶接受中華正在改善的處理方式,改善要1年?2年?3年?合約也頂多是3年~~等3年後改善約也跑完了~~那這2~3年無法使用或是不完善使用的部分中華是否需要進行補償??還是消費者吸收??
廣告是用來競爭的,所以每家電信業者都以表面字義上的去拍攝廣告,但是實際上的誤差卻未標明,然而申辦的消費者申辦一定會綁上相關性商品優惠,然而要解除合約卻要回補比享受的優惠還大的違約金還被認知為理所當然,因為手機拿走了~優惠享到了,現在要吐回來是應該的?~~~雙方都有疏失狀態下應該是要視狀況而分比例吧??而非是消費者須全盤吸收!!
timeriver235 wrote:
解約請你將之前的優惠吐出來有不合理嗎
不然電信業者也是有沒綁約的方案不對嗎
喜歡綁約拿折價手機訊號不好又要無條件解約
那一個月洗個兩支都不用上班了
此言差矣!!
想必對於合約精神,閣下應該多多去瞭解
究竟是消費者要去主動解約
還是另一方無琺履行合約
如果今天閣下買了一個旅行行程
對方給你一個贈品
然後到時不照合約走
消費者提出申訴
賣方跟你說
第一:請先賠償贈品
第二:我這是優惠價,所以請先補足行情價錢
然後雙方訂定的交易合約,賣方完全不用負擔任何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嗎?
今天中華電信就是用這樣的精神在經營一間公司
用合約去綁客戶
然後就是一副你奈我何的態度
今天小弟也沒有要一定解除合約
而是中華電信無法履行合約內容
既無法履行合約內容
理應提供賠償另一方
基本上中華電信提供的制式合約
在消保法的解釋上
就要用有利消費者的角度去解釋
即使沒有提到由中華電信方解約時,中華電信要負擔什麼賠償,但這是可以爭取的!!
懂了嗎?今天中華電信還要賠消費者呢?怎會是要消費者賠他呢?
tvlan8888 wrote:
同意biling.c大的說法+1
其實違約金的部分就差不多是那支smart phone手機的費用。
如果不綁約拿smart phone手機,而是選擇月租減免優惠的方案綁約,那收訊不好的話,如此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不繳違約金是OK的。
但依合約已經拿了smart phone手機,中途解約付違約金其實是合理的。
不然就是付費將smart phone手機直接買下來,這樣的話,違約金部分或許就可以不用繳囉!!
針對收訊不好的部分,還真苦了版主了,或換個方式,不解約,但要求中華電信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解決收訊不良的問題,這樣版主就有正理去申訴爭辯了。
你說的沒錯
今天我們已經先跟中華電信申訴了
工程人員也到場,有訊號喔!但是他撥電話給我會收不到。
結果,中華電信不認帳,無法改善訊號,無法減免....扯東扯西....
所以到底是誰不照合約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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