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terlee wrote:你應該知道結果不一定如你所願, 如果被告在高雄你要跑幾趟過去嗎? 話都說了, 大家都排隊領雞排了, 如果你發現要去高雄不划算而因此撤告不就很沒面子? 起碼發個珍奶給大家有個交代吧 人生沒有如果 只有後果跟結果後果跟結果 我能承擔 我就會去真在太遠的外縣市, 我評估不符成本而撤告也是選項之一 有啥好沒面子的(台中以北我都覺得不遠)官司是我跟他的事, 我PO上來 送雞排的條件 是有拿到4000以上的賠償金, 若是沒拿到 我不需要跟"大家有交代"官司結果 起不起訴, 或是我撤告. 這類的交代我會有. 但你說的自費發珍奶什麼的 我想我不需要做到這樣
登記一個,其實不是要提出損失證明吧!而是對方只要案件成立就會有刑責,要對方撤告就要和解,至於和解金要多少就看提告人跟被告人雙方協議的結果了。被告人資料只要警方向01站方申請有法院通知書,01就會配合提供了吧,至少當初註冊一定會留有基本資料或是手機號碼了,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