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運用在一般民、刑事案件或許是,但很抱歉,在與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裡,多數時候舉證責任是在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身上(法條自己去翻,在下懶得貼了)! 消保法第4條更賦予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說明義務!
在下先前發言已經提過了,這case要是我來處理,我會主張:
1.服務提供者沒有提供副本讓消費者收執
2.服務提供者未盡到服務說明的義務
請問,針對上述2個主張,是消費者該去證明服務提供者真的沒給(說明),還是服務提供者要去證明自己有給(說明)??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電信服務申請書上都會有一段小字:本契約當事人已攜回閱覽X日.....。事實上有多少人真的把契約拿回去看清楚以後才再上門申請的?? 但這個契約的審閱期是消保法規定的必要條件,業者為了自我保護,列上這一段文字讓你簽名,未來即便你想以業者未提供你合適的時間審閱契約而主張契約無效,你也會被這段文字及旁邊的簽名打死!
回到本樓的爭議,假設(僅是假設)業者在申請書上多一段話:"本服務相關資費及注意事項(等等)均已當場向服務申請人詳細說明....",然後旁邊多個簽名欄,情勢就完全倒轉(那就真叫啞巴吃黃蓮,可能連調閱錄影都省了;電信業可以考慮把我的建議加上去,會少掉很多麻煩)!
有人提到服務契約,但真的詳細看的相信沒幾個。也有人提到事前有沒有做功課的問題,但很抱歉,多數時候"做功課"不是消費者的義務(去挑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毛病除外)!
大家耳熟能詳的某速食業者熱咖啡燙嘴事件,請問誰不知道喝熱咖啡要小心、入口前要吹一吹?? 但為何最後結果是現在這樣,杯口從此註明"小心燙口"等類似文字(我不喝咖啡也很少吃速食,實在不知道正確文字是啥)。消費者的權益不是靠立法者,不是靠執法者幫我們定義,更不是靠商人的施捨,而是賴每一個人一點一滴的力量來端正消費環境。撇開一些別有目的的文章以外,更不是要大家都去當奧客,但請捫心自問,當有同你我一樣的消費弱勢者出現消費爭議,您是一旁納涼看戲的角色,還是當成自我權益同樣遭受損害般真正想去改善消費環境??
各項商品或服務,你我都無法期待一般消費者能對其有何種程度的認識,所以相當的說明才顯得那麼必要。本串爭議,想快速落幕,當然可以選擇對方開出的條件,但個人認為這是最蠢的方法;拿我建議的的方式跟威寶到NCC或消保會面前吵,得到的,最差也不會少於已經提出的條件,端看事主願不願意花這個時間而已!
末了再針對有人提到所謂"現場服務人員的行為與威寶有無關係??"一事(這也可以衍伸到一般經銷、加盟與電信業者間),如果攤位是威寶公司設的,當然就不用討論了。但如果不是,真的就跟威寶沒關係了嗎?? 在與電信公司間存有某種契約關係,並受有報酬的人,其行為對與電信公司交易的相對人造成損害,在某些情況下電信公司是有責任的。不過這法律關係稍稍複雜,再講下去得花太多時間,有興趣的人去翻翻民法!
Billy.Huang wrote:
在下先前發言已經提過了,這case要是我來處理,我會主張:
1.服務提供者沒有提供副本讓消費者收執
2.服務提供者未盡到服務說明的義務
(恕刪)
Billy大, 你提的幾個觀念我都認同, 可是...想請教
1.合約一式數份, 其中一份就是消費者要收執的. 但此當事人簽約前不知要先看清內容,
簽約後不知要將乙份取回, 是否有違常理??
我們又如何在違反常理的故事中去辨別是VIBO 未提供副本,還是當事人事後反悔??
2. 服務說明雖是應盡的義務, 但聽的人是否與跟說的人想法(見解)相同,則又見人見智了,
如: 我說:請看條文一, 若違約需賠償7000元............ 客戶說:我知道啦!
結果: 事後客戶說: 你當時又沒跟我說要15個月, 你蓄意隱瞒......
(註: 條文一 ,15個月內若...........)
在01待久了, 對少部份的單方面的事件敍述已學會要暫時保持中立的態度
(前陣子的二手單眼相機買賣事件.....)
最後,回歸本文, 保謢消費者,避免遭受財團扭曲事實的廣告是持續要支持的啦!
allen_liu wrote:
Billy大, 你提...(恕刪)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
同我前面假設(建議)的,業者要保護自己,加個幾行字:"相關資費訊息及注意事項已當面充分告知申請人....."、"合約副本及服務說明已提供申請人攜回.....",旁邊加個簽名欄,這不是很簡單的事情(不過好像還沒看到有業者這樣做)?? 就算真補張說明給消費者花的了多少?? 老實講,會生那麼多消費爭議就是一個字:懶。 公司懶的訂定作業細節, 一線服務人員懶得做詳細解說! 消保法雖然對於企業課有相當的義務,但仍有其限度。換句話說,只要盡到了合理可期待的義務,剩下的當然就不能去苛責,只是目前顯然還有段距離!
相對的消費者要保護自己,就得學會不隨意簽名這檔事!
PS.天氣不佳不好出去騎車,只好在家裡上網"話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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