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946917&p=5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946497&p=3
強烈要求台灣之星出來道歉 害人家鬧得不開心 還把我列入黑名單 讓我不能續約
遙想當年豬哥亮 在台上罵台下的觀眾龜兒子 (被罵的60歲有了吧)不被告....對方還很開心耶
沒有豬哥風采的還是要謹言慎行喔
我突然也想請雞排了
1.我想請2千3百萬份雞排
2.絕對不花我的錢 只要有人樂捐給我 歡迎企業家贊助
3.在今年年底之前 這個樓有達標2千3百萬回復 有回復的都給雞排可以拿 不管你回什麼
4.數量不到2千3百萬則流標
當你不害怕錯過什麼,你就有拒絕一切的本錢
宅味十足 wrote:
怎麼你看的判決書跟我看得不一樣
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125號
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又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故行為人之侮辱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至於被害人之名譽是否確實因為行為人之侮辱行為而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96年上易字第2631號,你可以參考一下

網路是否人格權?本來就有爭議,法官見解不見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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