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aris16 wrote:我前後對比是違約VS違法?像你這種國文邏輯,妄言契約精神,其情可憫我的合約上註明網路用做商業用途才會限速限流量如果我沒有商業用途呢?每個人的合約不一定一樣,不用一句話打翻一船人 拿合約跟強姦比的 好像是你, 現在強姦合法了?我說沒訊號或沒網速或被限速, 好像也沒在扯什麼商業用途 你自己要跳進來給我打臉有沒有商業用途 有沒有不當使用 有沒有大量使用,那是你跟業者的事. 我管你有沒有商業用途 管你有沒有限速但契約上有解約的條件&規範, 電信契約是政府核准的 除非你去告損害賠償 舉證因其訊號不佳致使你有何實質金額損失, 否則你解約該付的解約金就必須付我在講契約精神 你在扯限速, 你的邏輯在哪裡?
夏拉塞 wrote:很有道理消保法也該廢一廢了反之雙方打好的契約就照著走就是了不是嗎? 如果沒有綁(買)手機, 電信合約根本不歸消保法管七天內 那是合約審視期, 不是商品鑑賞期單門號方案, 你投訴消保官 你覺得消保官會理你? 頂多幫你轉給ncc 租賃契約根本不在消保法範疇, 消費跟租賃是兩碼事 請搞清楚
125475368 wrote:電信合約要解約? ...(恕刪) 非常同樣樓主的看法!有人把手機領了,把電器帶回家了,把佣金拿了!...然後,想未到期解約,那當然需把電信商的補貼款按比例返回啊! 這應該是沒疑義的吧!
125475368 wrote:如果沒有綁(買)手...(恕刪) 這種主題是不用去浪費時間討論消費者/業者的契約,就讓他們自己去處理每個Case都不同消費者要無償解約,若業者也同意,就解約外人就不用去管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