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是成文法,一個字都不能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序號算不算是遊樂票券?應該不算所以這事兒應該無法可罰只是不道德有錯請指正
資深邊緣人 wrote:中華民國法律是成文...(恕刪) 不過亞太的申辦注意事項有寫,呵呵。(申請者須年滿20歲以上,且限本人申辦)方案申辦注意事項1.申辦期間:成功索取活動序號後,依簡訊通知至指定網址,於2019年07月14日23:59:59前完成申辦。2.適用對象:新申辦 (申請者須年滿20歲以上,且限本人申辦),不適用攜碼用戶、續約用戶、企業戶、外籍人士申辦。用戶門號申辦需符合亞太電信申裝規範。
onlineian wrote:只是覺得,活動可以...(恕刪) 若我是亞太....11元方案,挖靠何必去綁定身份證!!!讓消費者綁定身份證,等於亞太自己扯進去序號最好,搶到就是你的,你要把序號告訴別人,被用掉都不關亞太的事序號最好,對亞太來說沒後遺症
onlineian wrote:不過亞太的申辦注意事...(恕刪) 我覺得樓主你應該誤會那個意思了,限本人申辦是指辦門號的時候那邊填資料跟拿到門號的需為同一人,他不是指拿到序號的人必須跟申辦門號的人需都是同一人
onlineian wrote:所以演唱會是國營?...(恕刪) 沒看過代購要用搶的????????????沒看人家在排隊???????????演唱會沒綁定不能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