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gamilight wrote:你比樓主還要搞不清耶......樓主很清楚有說要以大聲公和DM為立約基準 不知道是我太傻還是您好天真當下說的話也要有錄音才能提出證明呀如果是以DM來當立約基準在簽合約的時候不是就應該拿來當對照依據後確定再簽名畫押嗎?要嘛提出錄音檔要嘛就拿出當時的DM假設在什麼都沒有的狀況下 也只剩合約書了不是?如果合約書都已經確認無誤.那就是亞太的問題了.本來就不能以當時接洽人員離職當卸責理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