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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通訊行現在退傭金需要列所得?

richavds wrote:
青春無價學生方案 5...(恕刪)


看起來真的是通訊行想要利用你節稅
不然一般攜碼根本沒有這種問題

你應該是辦手機約 但是實際上是拿退佣的單門號沒錯吧

這個方案單門號在直營488 最低448
也有看到有通訊行一樣448 不過應該是手機約退佣變成的
茶太 wrote:
通訊行想省稅而已...(恕刪)


一般大家認知的退佣其實是「佣金+補貼」,補貼比較沒有異議,問題會出在佣金。

因為通訊行跟電信公司拿佣金是要扣稅的,如果完全轉給消費者,等於消費者自己拿佣金,稅由消費者自己付也算合理

但我覺得佣金要「全額轉讓」,扣稅才合理

(其實保險業常會遇到這問題,到最後業務員也都會先把稅額扣下來,不會全額退)
4002呼叫,聽到請回答。


為了搶客人,之前才不用請客人簽..........現在可能有部分要囉.......
記得去年在高雄某通訊行FB詢問
也說要扣稅就放棄了
還有一種是現金用轉帳給你然後手續費扣30元

照理講有所得就應扣稅這點是沒有爭議的。

但這個退佣金是不是所得就有爭議。畢竟這是消費者和電信公司綁約時由電信公司給的補貼款。這種補貼款能計入所得嗎?

richavds wrote:
去通訊行辦理np,...(恕刪)


沒有人在報這種所得吧~
樓主應該是被騙了
這根本不能列入所得

只是通訊行為了要節稅,而編出來的一個名義霸了

當然你要拿退佣,通訊行也要賺取利潤,不能說叫通訊行做不賺錢生意吧

如果你不接受這列入所得的名義,又要拿到高額的退佣金,沒人想要做沒賺錢的生意的

那你可以不要辦,畢竟生意是要兩方都有利的才會有人做
tnutem wrote:
這根本不能列入所得
只是通訊行為了要節稅,而編出來的一個名義霸了...(恕刪)


如果一切要合乎稅法,應該還真的得弄成所得才行。

消費者綁手機約,應該是要拿到手機,但是消費者不想要這手機,所以再經過一個販賣給通訊行的程序,就變成常見的退傭。但一切檯面上的合約(指的是如果國稅局要查核營業帳目,根本不會有什麼退傭這種文件,就算有也是私下的見不了光)沒有退傭這種事,所以實際上來說,所謂的退傭如果要合乎稅法,應該是消費者把手機賣給通訊行,消費者這部分算是一時貿易所得。只是就像光華商場不開發票少5%這種檯面下非法行為一樣,以往消費者和通訊行也沒有合法報稅而以。去銀樓賣黃金,合法交易的銀樓其實也會拿一張報稅資料給消費者,提醒應該申報一時貿易所得。

如果廠商回歸正軌,就像光華商場應該開發票一樣,廠商請消費者填具相關報稅文件,並沒有什麼不對。只是積非成是太久,反而按規矩做事卻被當成怪事而以。


cm4430 wrote:
但這個退佣金是不是所得就有爭議。畢竟這是消費者和電信公司綁約時由電信公司給的補貼款。這種補貼款能計入所得嗎?...(恕刪)


檯面上的合約文件,補貼款是指補貼手機和合約期間通話/上網等減價優待費用的成本,這是電信公司內部的成本,它實際依合約交付給消費者的是一隻手機以及月租費減免及/或上網量速提升(如吃到飽),所以消費者依合約本來就不會有金錢所得。至於實務上拿到退傭,如果商家想要一切合法(要記得記假帳逃漏稅捐對商家本身來說是非法行為,有沒有被抓到而以),就是要經過我在上面那段所提的「消費者賣手機給通訊行」這個步驟,依稅法來說,這算一時貿易所得。

PS: 這裏有篇記帳士部落格的文章可以參考
,,,,,,,,,,,,,,,,,,,咦咦咦咦咦咦咦有咦咦咦咦咦咦咦有有意義

pineman wrote:
如果一切要合乎稅法...(恕刪)

這部分真的一般人不會曉得,如果確實是,那就是大家都便宜行事習慣了,所以才把正常看成了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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