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 Chen wrote:都已經請家人出面解約...(恕刪) 約也解了 當事人也不是你阿是心情不能釋懷嗎??讓你白跑一趟嗎??那就是申訴NCC阿!! 恐怕還得請當事人出面NCC才受理喔!講一推廢文有用嗎??等你心情好了 就不會去你這種文章了!!前段話不說清楚 後段話打自己臉就是心情不爽而已!!有能力就把你申訴成功的案例PO上01 我第一個給你按讚!!
依照民法:第528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我比較想知道,一個公司內規,憑什麼無視合乎民法"委任&被委任"的關係?委任關係存在時,受任人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民534第一款前段)。若某公司拒絕受理"受任人"的行為,等同拒絕受理"委任人"的行為....當然,若特別法有另為規定,或是如同民法第534條各項(如下)規定情形者,又是另一個故事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以上,僅供參考!
先給版主拍拍下面的回覆真的是針針刺血其實版主只是基於有這樣的需求而產生的情緒反應而已再者是業內人生我想也不會來這裡問這樣的問題事情能解決比較重要建議版主找當事人去解如果真的無法可能必須要再找 個人代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