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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代辦解約次數,盡然無法30天內同一個人代辦2次以上?NCC有此規範嗎?


K.k Chen wrote:
都已經請家人出面解約...(恕刪)


約也解了 當事人也不是你

阿是心情不能釋懷嗎??

讓你白跑一趟嗎??

那就是申訴NCC阿!! 恐怕還得請當事人出面NCC才受理喔!



講一推廢文有用嗎??

等你心情好了 就不會去你這種文章了!!

前段話不說清楚 後段話打自己臉

就是心情不爽而已!!

有能力就把你申訴成功的案例PO上01 我第一個給你按讚!!

25門號碼,哇!風險超高
事業做這麼大,是辦門號換現金嗎?


ducklin.yaya wrote:
換一家有店長在的直營...(恕刪)

i80088 wrote:
25門號碼,哇!風險...(恕刪)


不是啦~是親友的門號都掛在我名下,幫他們辦的都是月租減免的企客方案.

因為之前太多人都被業者或通訊騙去綁一堆有的沒有的合約,才來跟我抱怨.
感謝大大提醒~
所以目前已在NCC申訴處理中啦!
成功後會馬上PO 01....在麻煩給我按個讚囉!
甘溫唷
合理啊
現在太多洗門號洗手機的方式
人家為何不能規範
而且並無違法啊
正常人會一直去辦理嘛?
呵呵~
不喜歡換一家啊

K.k Chen wrote:
據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恕刪)



代辦次數限制是基於保護消費者的概念..
我也頗想知道ncc怎麼說 我想你會獲得驚喜的答案
依照民法:
第528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我比較想知道,一個公司內規,憑什麼無視合乎民法"委任&被委任"的關係?
委任關係存在時,受任人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民534第一款前段)。
若某公司拒絕受理"受任人"的行為,等同拒絕受理"委任人"的行為....

當然,若特別法有另為規定,
或是如同民法第534條各項(如下)規定情形者,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以上,僅供參考!
先給版主拍拍
下面的回覆真的是針針刺血

其實版主只是基於有這樣的需求而產生的情緒反應而已
再者是業內人生我想也不會來這裡問這樣的問題
事情能解決比較重要
建議版主找當事人去解如果真的無法
可能必須要再找 個人代解了


好冷的冬天 好溫暖的取暖喔~

是否本人辦理就沒有此事件發生?

換個立場來說

台哥大公司會有這種防範手段 也是為了避免洗手機洗門號的事情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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