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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電信業者的個人門號繳費後之憑證,無法開立統一編號?

最近01版上才有人在討論這話題

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2全國法規資料庫-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第四條第十二款:

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


十二、郵政、電信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
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所以電信業者的門號繳費才不會開立統編
謝謝大大的指教
只是這樣還是無法解釋"為何我用預付卡申辦我個人名義,在儲值時,
電信業者可以在繳費後的憑證上幫我開統編上去"
"
所以我才會有一套標準二種做法的疑慮...

還是謝謝大大的指教~
dante0727 wrote:
謝謝大大的指...(恕刪)


儲值卡算商品,如果實體化在便利商店買的卡開發票就不奇怪

至於在電信公司網購買值充卡只不過是電子化
還是可開發票
呣....若要說儲值卡算商品的話
是說的過去...但,我去電信商直營門市買儲值時
它並不是開發票給我,而是給我一個像繳月租費時的繳費憑證。

以電信商開給我的繳費憑證這個角度來看,電信商並未把這項列為商品。
不然應該是給我發票才是。

還是感謝大大的回覆喔,感恩。
dante0727 wrote:
呣....若要說...(恕刪)


還有一個可能,在店家儲值以電信服務費處理

如果你買儲值卡,因為有實體,所以視為商品

以上是我的看法,非實際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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