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01版上才有人在討論這話題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2全國法規資料庫-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第四條第十二款: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十二、郵政、電信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所以電信業者的門號繳費才不會開立統編
呣....若要說儲值卡算商品的話是說的過去...但,我去電信商直營門市買儲值時它並不是開發票給我,而是給我一個像繳月租費時的繳費憑證。以電信商開給我的繳費憑證這個角度來看,電信商並未把這項列為商品。不然應該是給我發票才是。還是感謝大大的回覆喔,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