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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的3.5G就是這樣搞客戶的?怕人吃,限網速

我的情形跟各位一樣

去年8月初辦的無限飆網,起先一開始還不錯,速度有1~3Mbps

到了11月下旬,速度突然變得很慢,固定在0.36Mbps

打電話向遠傳客服抱怨,她說會跟工程師反應,要我半小時後重開機

重開機之後速度回升一倍,但從此以後就是固定在約0.72Mbps

不論什麼時間、地點都一樣,也曾經特地半夜起床測還是一樣

我每月需要上台北一趟,到達時是半夜3點,台北火車站周圍都沒什麼人

只有來往的計程車和清潔人員,訊號非常良好,手機拿出來測,還是一樣0.72Mbps

這時我打給遠傳客服,她居然還跟我說是使用者過多,頻寬分享所致

氣不過跟她理論了一番,要她解釋就算使用者過多,為何固定在同一個速率

更何況當時沒什麼人,她回答不出來,就問我要不要考慮繳違約金解約

我沒有錯耶!我按照合約繳交無"限"上網費用,遠傳只給我別人幾分之一的速率

居然還有臉要我繳"違約金"解約,到底是誰違約啊!!

還曾經跑到遠傳直營門市,找店長客訴,我拿跟朋友借的遠傳sim卡當場測試給他看

不論怎麼交換測試,我的就是0.72Mbps,另一張就1~3Mbps

店長說要幫我反應,要我回去等他電話,結果半個月都沒打來

我打電話過去,還是一樣的說詞,訊號沒問題,會持續監控調整,如果不滿意要不要考慮解約


支持各位的行動,我們一起向NCC、消保會申訴,或是聯合向蘋果爆料,要向遠傳討回公道

請各位有同樣遭遇的網友,一起站出來,別讓遠傳再繼續胡作非為了

以下是我的測試截圖,證明我所言不假


wuzenjar wrote:
我的狀況基本上過程和...(恕刪)


請問要如何向ncc申訴呢?

我在ncc的網站找不到申訴的地方

麻煩可以告訴我要如何申訴嗎?

我也想要向ncc申訴

謝謝
在ncc網站的上面, 有“意見信箱“ ,我是在這申訴的,權益維護似乎有符合我們。
haneda wrote:
請問要如何向ncc申訴呢?
我在ncc的網站找不到申訴的地方


qqdog2 wrote:
在ncc網站的上面, 有“意見信箱“ ,我是在這申訴的,權益維護似乎有符合我們。


q兄是正解,在NCC網站首頁的最上方
另外也可以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
但我更機車,我直接用個人名義發公文過去
所以可以得到正式的公文函復

寫申訴要記得幾點
一、一定要附上姓名,不然會被當黑函處理
二、一般是分成幾段寫主要是1何時向誰申辦何種服務2何時發現被限速3向客服反映的結果
4主張及要求5可以簡單寫一下測試的方法結果就更棒了
三、註記請函復

行動電話及行動網路業務是特許行業
所以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指導
但大財團也會用「力量」來阻止公權力
NCC常受到「反商」的壓力或罵名
所以期待NCC發揮力量時,要先給予NCC「人民權益」當依據
在公務機關待久都知道,有民意代表來拍桌子時,
只要說出是「人民陳情案」,民意代表通常也沒立場施壓

我的焦點比較放在,系統商主動片面對於上網速度進行限速
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形成不完全給付,這部分較偏向於民事違約的部分
但當民眾打電話去詢問時,所得到的都是「本公司絕對不會對客戶進行限速」的否認聲明。
卻一概不回應「為何使用同樣機器同樣的3.5G門號同樣的地點,卻會有不同的下載速度?」
因此我懷疑是系統性的行為,這部分就可能涉及使用詐術圖利,例如大家一定知道的起雲劑事件
用塑化劑假裝是起雲劑供應給下游的廠商,被告的罪名就是詐欺罪,一罪一罰初審判18年。
(依據自由時報,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罪)

另外如果有看過電影「造雨人」,就知道事件的發生是有家「大」保險公司,
「大量在中低收入戶區吸收保險客戶拿現金收入,然後碰到理賠的狀況時一律駁回,
這時候有些客戶就會放棄,而大部份不知道該請律師的用戶也無能為力,就算請了律師,
也要和保險公司所找來的大牌律師過招,並不見得討得了好」(轉載自小隔間裡的人生部落格)

但究竟如何繼續下去,要先等到NCC的回函再來思考。

========101年9月更新==========

NCC是個與財團同路的單位,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去寫信寫公文了...

請先去借個遠傳吃到飽的門號或用親友的名義去辦七天試用門號
然後用兩個門號同一部手機,用Speedtest軟體在不同時間地點測速測個30次,
再各自匯出成log.csv檔
然後到NCC的網站右上角點意見信箱,選申訴網路/違失舉發
主旨為: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內容為:
1.說明門號、所有人、被限速的開始日期、限速前後的速度差異
2.檢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信法第26-1條第1項第8款:
「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3.要求依據同法第62-1條要求處罰遠傳電信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及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4.再註明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這是屬於保護規範,NCC不得拒絕處理。

下面有上傳檔案的功能,將LOG檔一併上傳給NCC

同時將一模一樣的信件寄到監察院的E-mail,註明是某年某月寄給NCC信件的副本,
監察院會發函給NCC,要求NCC回覆最終的處理結果,這樣才不會被吃案...

這樣問題才會解決....

**附錄:電信法**

第 26-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62-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事業互連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這位老兄只用2個月就慘遭毒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2478693&p=1
這是剛測的速度...

原來頻寬還有因人而異的, 遠傳真的太扯了, 以為不會有人發現.
樓主加油, 讓遠傳知道客戶是有感的, 不要亂來.


小弟有去克服反映,有做重整,結果也差沒多少!老實說當時要是知道這種網路,還不如不要跟流行辦哪智慧手機
價高品質低! (哪些不爽不要用的,我只是說出消費者心聲罷了!)
我覺得大多數因該被鎖都不知道 沒一點網速概念.一定傻傻被吭i

wuzenjar wrote:
但究竟如何繼續下去,要先等到NCC的回函再來思考。



我已經向消保會及NCC提出申訴了,但感覺效果應該不大

大企業不怕跟政府機關過招,但就怕負面新聞上版面

wuzenjar兄何不帶頭聯合向蘋果爆料,讓遠傳這種不合理的行為攤在陽光下

或許有許多人被遠傳限速了還不自知,還相信客服那套使用者過多的鬼話



若需要詳細資料、數據,我願意全力配合,甚至個人真實資料也可以提供

wuzenjar兄要不要考慮看看
w大 q大 h大 小弟有寄私人訊息給您們

以後大家可以透過e-mail聯絡
lavie2012 wrote:
w大 q大 h大 小弟有寄私人訊息給您們
以後大家可以透過e-mail聯絡



L兄您好

訊息已拜讀感激不盡,但有些內容我覺得是可以公開討論的,故在此回復

有關問題的焦點,我一直放在遠傳公司「是否有對用戶3.5G上網實施限速」
以及「能否實施限速」這兩件事,我想從各位(以及我)的測試,可以確信前者是肯定的,
因此就不多討論了。只是我們無法確認其篩選原則為何,況且該公司是維持一貫否認的態度。
我們身為市井小民,並無法確認其說法的真實,但是可以交請主管機關來認定其真實,
包含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各位必須先理解的是,所謂3.5G行動網路,依據該公司的網頁說明支援HSPA下載速度(3.6Mbps)
因此我們信以為真,與該公司簽訂服務契約,因此我們是債權人,而該公司為債務人
但3.5G網路實際上下載速度會受到基地台涵蓋率、使用人口數、信號強度等各種因素影響
而有不同的下載速度,依據NCC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規定至少須達300kbps
但是這一段的所說明的狀況,與這棟大樓所述的狀況「沒有關聯性」,因為我們疑似是遭到強制限速
而非基於一般使用狀況頻寬平均分配所造成的下載速度下降(俗稱塞機、網路塞車)
因此不需要接受該公司或是正義魔人用這段話術來搪塞

我舉個例子,
最近年假大家出遊,所以標榜最高限速110公里,最低限速60公里的「高速公路」
會因為塞車的狀況,最高速度達不到110公里,甚至可能低到剩40-50公里,
但您是否可以接受在「明顯交通順暢,甚至車流量稀少」的狀況下,警車卻開過來
只要你開超過70公里,「警車就會堵在你前面強制你降速」
如果你不爽抗議,警察會告訴你「因為目前交通擁擠」,所以您「開不到最高速度」
然後你附近的車子,人人都開90到110公里。

其次有人會說,就算固定被鎖在800kbps,還是符合NCC的規範啊,有什麼話好說...
但就這點,我已經向NCC電話確認過,該規範指的是服務提供的最低標準速度,
但不代表赋於系統商可以逕行鎖定下載速度,「僅」提供符合最低標準速度的服務。
況且「僅能達到800kbps上限的網路,能標榜為支援HSPA嗎」,是否為廣告不實?

這種狀況在民法債篇稱為不完全給付,也就是債務人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的狀況
在實務上可以提出不完全給付的訴訟,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價金、提供賠償等。
這也是部分網兄的建議,我相信在這個部分是可行的。

但我在意的是,遠傳電信公司究竟有何權力實施「疑似限速的行為」
該公司單方面對用戶實施的限速行為,是一種負擔處分
基於契約誠信原則、公平互惠原則,要實施負擔處分必須基於有「可預期性或可預見性」
簡單說就是:「如果你怎樣怎樣,我就會怎樣怎樣」
如果用戶不可預知行為之結果,該公司又如何有立場來主張權力?
翻開定型化契約的螞蟻字,洋洋灑灑數千言,從頭到尾就是找不到限速這兩個字
因此該公司有何立場實施限速行為的正當性
況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人知道為何會被限速?

我們再來細讀遠傳的定型化契約和網站上的資料

或許有人會說,遠傳的網站上有說:
「本特別業務是為一般用戶正常使用所提供之通信費率方案,如經發現商業使用或其他不正常
使用本公司得逕行停止用戶租用本特別業務,並就所使用封包數,依用戶租用服務類型之數據
服務費率回溯收費。」
http://www.fetnet.net/estore/planStore.do?cmd=initDetailSmart950

這部分有提到「如經發現商業使用或其他不正常使用」,所謂「其他不正常使用」基於武器對等
必須是限縮性解釋,不可以進行擴張性解釋,換言之必須是「等同商業使用或是類似於商業使用」,
而處理方式也僅有逕行停止用戶租用一種(裁量萎縮至零)
「並未賦予該公司逕行實施限速處分」之權力。

檢視定型化契約內容http://www.fetnet.net/cs/Satellite/Corporate/coBusinessRegulation?aid=2041424380723
對於其強行規定將導致中止業務的情形有:
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行為結果為終止租用)

第六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行為結果為甲方不受理)

第十條:(行為結果為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
1.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2.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
3.預付卡門號申請數量逾第八條之限制,其超過部分。
4.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十三條:
1.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
(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
2.刊登號碼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
(甲方得暫停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3.利用本業務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
(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及損失賠償之追訴權)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
或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
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
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看完以上,依據定型化契約,遠傳電信公司(甲方)能實施的處分
只有1.不受理 2.暫停使用 3.終止租用,三種。
「該公司並無逕行實施限速處分」之權力,
因此我確信「此為該公司不敢承認之原因」。

如果該公司確實有對特定用戶3.5G網路進行限速,卻又不承認,
這點才是令我憤怒的原因,
因為這樣將「對用戶進行救濟之權利造成實際的妨害」,包含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我從去年7月就被限速,直到今年1月才確信自己被限速!
再來該公司的處置方式令人質疑:在解除契約並支付賠償金/繳回用戶自費購置的手機,二選一
我是被要求在支付6000元賠償金解除契約或是繳回我自費13900元購置的平板電腦以解除契約,
但如果這是屬於可究責於遠傳公司的原因,是屬於該公司違約,而非我違約。
況且「我從頭到尾都未曾要求解約,而是主張恢復原狀」,是該公司「一直主動要求我解約」
我不認為所謂的賠償金或繳回裝置是屬於民法中的恢復原狀,而是屬於不當得利,如果真是如此,
我也想要求該公司退還我所有已繳納的月租費來折抵賠償金。

如果該公司是的利用他人法律知識薄弱或是不願意進行爭訟程序的系統性作法
在「明知確實有進行限速行為」,利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一律以「未進行限速」來回應
則我個人認為這可能牽涉到刑法的詐欺罪,以有積極的蒙蔽用戶意思表示
以獲得1.不需提供服務成本的得利 2.取得賠償金或財物的得利。
但這部分不容易成立,這我也了解。
但訴訟權是人民憲法上的權利,檢舉不法是人民的義務。

另外也需要行政單位的介入,應當強化主管機關的作為
如果你是當事人,可以考慮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申訴、檢舉。
如果你不是當事人,也可考慮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請求查明真相,公開結果以昭公信。
主訴內容為:
1.第三代行動電話系統商能否未知會用戶逕行網路下載速度限速,是否為 貴會同意,是否違法?

或是

2.輿情顯示第三代行動電話系統商可能未知會用戶逕行網路下載速度限速,
是否違法?請查明公告,以昭公信。

有人會說,我們又無法得知該公司是否真的有限速,我們又進不去機房?
這部分當然是交給行政機關進行「職權調查」,或是進行民事訴訟時,請求「進行鑑定」。
如果真的沒問題,也該給人家清白。

至於要不要爆料,我還是傾向等到NCC的回覆再說,有些事或許我們也不用猜啊猜
公文一攤開就明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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