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MAX wrote:
我剛剛去翻了一下 合...(恕刪)
補充一下進度
翻到3G的規章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這一條扣很大



如果樓主你要申訴的話 請你舉證
你用了P2P做了多合法的事
叫業者不可以停你 可以講的理直氣壯點沒關係

PS: 通信有包括 資料傳輸嗎? 有引用錯 請指正
歪先生=真好玩=Arena speedo???
Genius Shen wrote:
從前,撥接上線收完信...(恕刪)
僅就要做這件事討論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裁決的人
我只能把我看到跟大家討論
本來有模糊空間 說不定 你偶爾用用 那還無彷
現在好了 你不滿意合約沒清楚告知 要"明訂"
真不曉得 你是不是氣過頭了

幫大家跟業者講 你要訂清楚一點 以後大家都不能用特定P2P

你要告上法院 才會有人幫你查 或你自己查
第45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問題是: 請問你到底利用P2P做了什麼事 你最清楚

你要申訴請盡快 一切才會攤在陽光下 不需要在這邊問你犯了那條
不然你自己查 你在你停用前
前一整個月你做了什麼事?
貼上讓大家聲援你?

歪先生=真好玩=Arena spe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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