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查了一下數字哥的新文章
我知道數字哥會來看 你那些文章我都會屆時給法官看 (不過我怕你告我的案子很難成案)
此外我相信專業 我也貼過法條 我相信你不懂啦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你可以轉移 而我也可以 沒有道理只聽你的
還有我先提醒你 不用跟我提和解 不管你告我還是我告你
你的和解條件就不用跟我說了
我的就很簡單 因為已經到偵查隊階段了
第一條還是一樣 本名公開道歉
第二條捐款公益金額調高至五十萬 若到法院階段我會上調到一百萬
至於你要跟我提你的和解條件就免了 我對律師有信心
然後給你一個勸告啦 寫那些東西只是壯膽而已
晚上要去找律師討論這個案子啦 我律師說謝謝你讓他多一筆收入
律師跟我說這小案子 我自己來也是可以 我就說花幾萬塊讓一個自己以為穩贏的人輸 很值的
我在這邊宣告 除了以上我宣告的和解條件外我都不會接受 直到官司走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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