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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寶3G日租型上網 讓你用一天 付3000!!

樓主只是想告訴大家自己的經驗吧~

不過樓主可能還是學生~沒好好看合約 理虧一些~

我想這個教訓應該也夠大了~


不過很多發一堆酸文的人~也不必這樣

酸成這樣~實在是有點讓人起疑竇~


用照片,聽我說一個個故事。 My Album: http://blog.yam.com/jasoneric
傑森艾瑞克 wrote:
樓主只是想告訴大家自...(恕刪)


樓主自己就在發酸文囉~~

一點也不值得同情!!

我也算是受害者吧。2/2號第一次辦,就給他裝到筆電上去了,所以是用室內電話撥打申請日租型39元的,當然全程申請過程全都是語音操作,最後一句是申請日租型上網成功,所
以就把電話掛了,專心上網去了。(因為第一次使用也不知會有簡訊回覆才算成功,所以當然就以為成功,併命給它上了)直到我辦的那家客服來提醒我,日租型的是算的晚上1159而已喔,當然我就請他順便幫我查查看,我的申請有沒有成功.............
結果就如開版的,並沒有成功,我馬上斷線,請客服幫我處理,看怎麼辦。
結果客服說,等帳單出來再來電解決。

這期帳單出來了用了四個多小時,不多啦3400多元而已,所以我就很有誠意的再電客服。
再三強調,我有聽到申請成功才掛電話的。結果他們說室內電話無法查証,請繳錢吧。
我又更客氣的說,聽說感寶的服務是最好的了,怎麼連這種小事,都不能替你們的使用者
爭取一些補求的幾會呢??
結果客服幫我再和主管說明,最後也只幫我掙取到一千元的折價了。

想說算了吧!!再掙下去,只會浪費自己的心情和時間。下次申請什麼,我想還是去電客服
由客服來申請比較安全(但一定要使用電話錄音存起來嘍)
fclw wrote:
去年12月在資訊展上...(恕刪)



咦!原PO貼的威寶官網上的附註 第三點 就有寫要申請行動數據日租請撥580進線客服中心申請了不是嗎

廣告幾分鐘時間,怎可能把所有DETAIL全講出來呢(何況廣告不就是挑好的講嗎..我都聽聽就算勒)

雖然匠子聽起來,帳單出的很冤沒錯....
但我覺得還是原PO不能說門市沒講 廣告沒說 就說收費不合理
我想當初簽的東西應該都是白紙黑字列好好的,不然起碼官網有寫也不能說自己不知道啦


大家一定要互相提醒 不管到哪裡都是以合約為據,簽下自己名以前千萬要小心為策


原PO還是試著跟威寶談談可不可以有個折扣吧..畢竟也不是故意要坳的
☆我愛01☆
caramel wrote:
原PO貼的威寶官網上...(恕刪)


1. 申辦的時候威寶的人並未提到這部份,只說以後每天只要上網就收39元。

2. 網站上並未提到"每次"上網前要打一次電話申請,既不方便也不合理(超收通話費?),"簡訊"部份也並未提到。

3. 第一次使用的消費者,依據經驗法則,網卡插上去就上網了,看到連通了,自然會想說到今晚12:00以前都是收費39元。

4. 如果是"日租型",還用0.02元/KB的"傳輸量"來計費就不太合理,且網站並未提到!!! (應採一天不論上多久就是以39來計費!)

從頭看到尾,開版的還是不死心嗎?我真的不想罵現在教育失敗!但就一個例子在我面前 啃
fclw wrote:
1. 申辦的時候威寶的人並未提到這部份,只說以後每天只要上網就收39元。
2. 網站上並未提到"每次"上網前要打一次電話申請,既不方便也不合理(超收通話費?),"簡訊"部份也並未提到。


買東西不先做功課的結果~~並未提到不代表沒有這條規定好嗎~~
我辦台哥大和威寶的門號,門市有告訴我網外網內的費率喔,
但是都沒有跟我說打國際電話要收錢,咦難道打國際電話不用錢?

fclw wrote:
3. 第一次使用的消費者,依據經驗法則,網卡插上去就上網了,看到連通了,自然會想說到今晚12:00以前都是收費39元。


我也用過一次而已,我的經驗法則告訴我要先打電話給客服了解。
這一點絕對是樓主自己的錯~~還有自以為的勒~~~

fclw wrote:
4. 如果是"日租型",還用0.02元/KB的"傳輸量"來計費就不太合理,且網站並未提到!!! (應採一天不論上多久就是以39來計費!)


自己沒開通,哪來的日租型~~

樓主的觀念再不改~恐怕會看到樓主一再發類似的主題
「台X大、中x、遠X 日租型讓你用一天付XXXX」
「寫個程式有這麼難嗎?我也是MIS的耶」


帥璋 wrote:
買東西不先做功課的結...(恕刪)


先回應你的部分:辦台哥大、威寶他們會告知你行動通信費率是因為這部分業務與營收歸屬於該公司;國際通信營收與業務歸屬於固網(或其他經營國際通信業務的業者),所以行動業者沒有"義務"告訴你關於別人營業上的相關資訊,當然好心一點,會跟你說"要了解國際通信費率等問題請洽固網業者或參考其網站公告"(國際通信定價權歸屬國際業者)等等....

回到本主題,整篇歸納一個爭點,就在於"業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其商品或服務之充分說明"!
很多時候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會被要求相關資訊除了揭露於媒體、網頁、新聞紙及其營業場所外,有時候還應視情況於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時輔以說明。當然,商品或服務千百種,而社會經驗、習慣也影響到評斷標準,所以不同情況到底符不符合消保法(第4條)的精神,還得視個案情況來評判!

至於樓主情況,簡單建議你去申訴(NCC & 消保官)主張:
1.業者無提供合約副本供你收執
2.業者無提供服務說明(或其他可參閱相關服務說明等處所)

方向建議了,其他屬於嘴砲類的爭論就免了吧!
Billy.Huang wrote:
先回應你的部分:辦台...(恕刪)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我已向消保會申訴
並與一些受害者聯絡上了
靜待VIBO總公司的回應
orangeslim wrote:
看完樓主的遭遇後 完...(恕刪)



以下內容節錄自消保法

僅供大家參考


......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詳見:http://tinyurl.com/6f68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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