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e wrote:
樓主的思緒一直在法律(恕刪)
您的發言一直比較理性,我要說的是法律已經進步,但是消費者還沒跟上。
假如我今天要說的是網購7天鑑賞期,大家可能就會相挺。
但是我講的是一個大家普遍認知比較不足的法律,所以被炮得很慘。
我想說的是,假如您今天去買車,定型化契約中約定不買要扣5%。而他沒給你審閱期,這5%不能扣。
仲介公司帶你去看房子,你付斡旋金,晚上後悔了,該退還是該沒收,這個審閱期就是因為雙方資訊不對等,消保法保護消費者的。
也就是除非我的第一門門號就寫在切結書上,或者磋商條款中,否則一起省是亞太清楚規則,消費者無法清楚了解。這份切結書就會是一份很單純的每月99元的合約。法院非常注重磋商條款。
因為他知道別說打一個99元合約,就算買一台99萬的車子,可能車商都沒給你審閱期。
有沒有人跟5大電信商打契約,或者看第四台,甚至買車子。對方告訴你有審閱期,先把合約書拿回去研究清楚再來打合約?
到底是誰在鑽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