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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寶真的很扯...永遠拒絕往來

陳小民3627 wrote:
因為威寶跟樓主約定....(恕刪)



依照契約辦事

若有方違背契約規定 可能還要賠償精神損失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依照契約辦事若有方違...(恕刪)


沒錯,應該是民法第227-1吧
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我看是比較好證明一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我想應該是沒有,這部份超難證明
陳小民3627 wrote:
因為威寶跟樓主約定...三個月不繳才會寄存證信函(先假設為真實)


你的假設可能有問題
因為樓主在十樓有提到

vader wrote:
有必要大費周張嗎?況且我去繳費時門市也說規定應該是3個月才會寄難道這不是他們內部問題


所以應該不是簽約的時候就講好的,只是剛好去收費的時候接收到門市小姐的訊息
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幾個可能:
1. 這屬於威寶內部約定成俗的慣例,一般大家都會這麼做,但是樓主剛好遇到一個沒這麼做的
2. 小姐記錯了
至於有沒有可能是合約上面有註明三個月,我剛剛把當初辦威寶的合約書拿出來看。第四章第二十條只有寫到甲方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並沒有看到幾個月不繳才可以催繳的字樣。
當然也有可能樓主簽約的時候威寶有修改合約,或是樓主有特別註明。不過我想機會不大才對,應該很少有人會去特別註明這樣的情況。
所以我們可以說威寶在處理這件事情上不是很妥當,甚至有點小題大作。不過樓主對於存證信函的反應也是有點大。
存證信函的用意只是證明威寶確實有做到通知您還沒繳費而已,就如同您第一次沒收到帳單。
威寶其實很難提出證據來證明是他沒寄、或是寄丟了、或是樓主有收到但是故意說沒收到。
存證信函則可以證明他確實寄了,而你也確實收到了。
Bigtree wrote:
你的假設可能有問題因...(恕刪)


我的假設沒有問題

在我國,契約是以"非書面"為原則,"要書面"為例外,

"要書面"的契約種類,法律都會明文規定

換句話說,只要經過當事人口頭上的要約及承諾,契約原則就成立生效

除非此契約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等..才會影響此契約之效力

樓主已經說了,門市有告知三月未繳才會寄存證信函,樓主也同意

契約於此已成立生效,至於實際上有沒有此約定,因為是口頭約定

故難以舉證,這部分我也不知道,既然不知道,當然只能假設樓主所說為真

我想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屬無妨

就算是小姐記錯,依據民法224條,威寶這家公司也要負同一之責任
陳小民3627 wrote:
我的假設沒有問題在我...(恕刪)



直接主張契約同時履行抗辯 拒絕付款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lkwang wrote:
一事歸一事。
收訊不好,你去爭取、找消保官、向水果報爆料、甚至罵客服,那叫做消費者權益。
沒繳費,是你的錯,管你什麼原因。合約規定收訊不好就可以不繳費嗎?



有人提出收訊不好,有機會不繳費喔!!
陳小民3627 wrote:
我的假設沒有問題在我...(恕刪)


我想門市小姐在回答的同時應該沒有很明顯要訂定契約的意圖
也就是說把門市小姐的回答當成是一種承諾進而作為口頭契約成立的要件感覺是薄弱了點
Bigtree wrote:
我想門市小姐在回答的...(恕刪)


你說的沒錯,門市小姐有無訂立契約之真意,這需要舉證

但若從客觀角度加以觀察,當時確實就已將講好3個月未繳才會

寄存證信函,現在要說無訂立契約之真意,未免過於遷強,樓主對門市小姐說詞之信賴也是

該被保護的

若是門市小姐否認其有訂立契約之真意

舉證責任在門市小姐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制度是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

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是門市小姐否認有訂立契約之真意,核其事實應屬"權利障礙事實"

所以舉證責任在門市小姐或威寶
neilkao wrote:
有人提出收訊不好,有...(恕刪)


收訊差到無法正常使用

已經違法當初使用契約之基本規定,
理論上於修復之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不需繳費)
否則亦可以要求直接解約,而不用繳納違約金~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直接主張契約同時履行...(恕刪)


沒錯

這正是我一直苦口婆心勸樓主的

現在就怕樓主對我們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條文沒信心

樓主,在威寶未改善通訊之前,我只想說七個字

心臟放強請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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