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一人名下一堆門號給家人用,其實不很正常 這個是為了預防老人家去門市被騙、被洗高價的購機合約。所以老人家只負責用就好,門號都在小孩名下,小孩出錢,一個月 188 沒啥負擔。需要手機、平板直接買空機,目前的購機合約根本就不划算,簽下去只是被電信公司放高利貸而已。
美酒斗十千 wrote:這的確是一個有趣的攻...(恕刪) 這的確是一個有趣的攻防點如果契約條文違反某些政府規定時,就有無效的可能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9fb7286c-06b6-4973-93c8-a2f6472caaea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大大說的真好啊!不是約簽了就沒事,但裡面一些爭議的事項還是可以吵的。就像之前新聞報什麼肉體抵房租,那種約就算簽了,其實還是無效的啊!重點是:不是什麼約簽了都絕對有效,不能翻盤。
jiunyiu wrote:這可不.......(恕刪) 可攻防的點在於樓主一開始的主張,非常正確,這邊給樓主一個讚樓主要求的並非是退租或者異動而是,延續優惠合約而優惠合約是台灣之星單方面不給這就延伸出可以攻防的地方簡單來講,樓主有意願要遵循雙方之合約,是台灣之星片面破壞了,舊合約內容不給延續這本身也是一種異動,因為非簽約當下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