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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亞太11方案,發票開立後,無通知即被退件

所以VoWifi這個功能我覺得很實用啊
與其奢望電信公司蓋基地台
不如利用家裡的固網來解決這問題

又或者亞太推出的魔速方塊
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不過好像很熱門,未必申請的到
蝦米爸爸 wrote: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32150
"由於讀者將手機門號交由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該手機門號是經由讀者授權,因此所積欠的門號通話費必須要由讀者來繳納給付,電信業者僅能對門號申請人請求支付,無法直接向實際使用者請求;但讀者可申請門號通聯撥出紀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讀者的朋友請求支付,若讀者的朋友不願意支付,建議讀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


你所引用的此篇自由時報的報導中並沒有任何"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的敘述,
電信合約中也沒有任何"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的條文

蝦米爸爸 wrote:
不能轉讓服務契約之權利與義務予第三人
指的是繳納電話費的義務還是必須由門號申請人承擔,不可推給他人
(若有什麼優惠活動,也是屬於門號申請人)


你講的由門號申請人繳納費用僅是不轉讓服務契約之"義務"的部分,
但你辦門號供他人使用就是違反不能轉讓服務契約之"權利"了,
因為使用門號是門號申請人依照合約所獲得的"權利",按照合約這"權利"不得轉讓

hjfrank wrote:
反對者有反對的理由,
贊成者有贊成的理由,
要處理什麼? 教育什麼?
講這些都是空話,
漂亮話人人都會講,
但無濟於事。


問題是反對的理由符合科學嗎?

要是依你的意思不處理 不教育

就是放給他爛的意思了?

如果我說的是空話,那你說的就真的是無濟於事的幹話了
18631119 wrote:
問題是反對的理由符合科學嗎?

要是依你的意思不處理 不教育

就是放給他爛的意思了?

所以,
反對者的意見都不用尊重喔?

要處理什麼?教育什麼?
那只是凸顯某方心態的傲慢而已。

hjfrank wrote:
所以,
反對者的意見都不用尊重喔?

要處理什麼?教育什麼?
那只是凸顯某方心態的傲慢而已。


不尊重在哪?
傲慢在哪?

教育他們基地台密度 距離 和訊號強弱及電磁波的"正確科學觀念"啊
不然是要教育什麼?

這樣傳授正確科學知識的教育叫不尊重喔? 這樣叫凸顯傲慢喔?
那按照你這邏輯,你到學校去受教育,不就是自願去學校被污辱的?

基地台的建設關乎公眾利益,
若少數人因無知而住抗或阻礙基地台的建設,本來就應該接受正確的知識教育

劉銘傳和沈葆楨當年在台灣建設電線和火車時,
不也被沒知識的人大力反對,
居民反覆偷拆電線,說火車是怪物,拆火車鐵軌不讓火車跑,這不需要教育?
違反科學的住抗,這不需要教育?

還是說你直到現今都還會反對電線和火車?
若有人基於科學對你說電線和火車的好處,你會說對方不尊重你而且心態傲慢?
18631119 wrote:
你所引用的此篇自由時報的報導中並沒有任何"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的敘述,
電信合約中也沒有任何"門號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合法使用"的條文

你講的由門號申請人繳納費用僅是不轉讓服務契約之"義務"的部分,
但你辦門號供他人使用就是違反不能轉讓服務契約之"權利"了,
因為使用門號是門號申請人依照合約所獲得的"權利",按照合約這"權利"不得轉讓

看來你也是沒搞清楚"授權"和"轉讓"的區別
請你先去瞭解這兩者的區別

另外權利指的是申請通話明細、申裝其它服務、異動資費...等權利
只限由申辦人辦理,無法轉由實際使用人辦理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30001008300-0000101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第三十三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客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
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客戶負責繳付


再講簡單一點:
我已經打過電話問亞太客服
我可不可以辦門號(登記我名下)拿給小孩或父母用
亞太回答這樣做是可以的

請問亞太客服幹嘛要回答我一個違反服務契約條款的答案?

其實就是我申辦的門號,我可以授權小孩或父母用
但繳費和管理門號合法用途的義務、申請通話明細或其它服務的權利
還是必須由我(申辦人)來承擔,這才是那條款權利義務不得轉讓的意思

蝦米爸爸 wrote:
看來你也是沒搞清楚"授權"和"轉讓"的區別
請你先去瞭解這兩者的區別

另外權利指的是申請通話明細、申裝其它服務、異動資費...等權利
只限由申辦人辦理,無法轉由實際使用人辦理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30001008300-0000101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第三十三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客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
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客戶負責繳付。


沒搞清楚的人是你喔,
你一直在用不具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人觀點,也就是用"一般人自以為是的常識"來推敲及解釋法律,
但是法律並不是你所想像的那樣

你所謂的你可以"授權"他人使用你名下的門號,於電信法規中無據,
且你與電信公司所簽訂的合約內也並未提及任何你可"授權"他人合法使用的文句,
因此請勿自行想像推敲,一切以法律及合約為準,
你所謂的""授權"和"轉讓"的區別"也完全是你自行想像推敲,也不在法規及合約中

至於你所說的"權利指的是申請通話明細、申裝其它服務、異動資費...等權利"也是一樣的狀況,
這也是你個人的認知,法規及合約不是這樣寫

NCC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如下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12100/544_26496_121009_1.pdf

第三條 本公司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本
公司代理核配。一經租用後,用戶即享有門號使用權,非經用戶同意
及本規章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
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
設質予第三人
;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
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
交由他人使用者,用戶仍應負責繳付約定費用。

第四十五條 用戶私自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查出後,應於本公
司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暫停通信,經再通知
仍不辦理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第四十六條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
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第六十一條 用戶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服務契約之
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服務契約。


以上的法規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所謂用戶,指的就是以合約上所載的申請人名稱為限,
而合約產生的權利義務僅限於用戶本人,任何其他人都不包含在內,用戶的子女和父母也一樣不包含在內,
若你將門號交由任何其他人使用,則將實質構成將使用電信服務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條文中已明確禁止,
且若被查到私自將門號轉讓他人使用,需於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暫停通信,經再通知仍不辦理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至於你強調的第三十八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
交由他人使用者,用戶仍應負責繳付約定費用。"

首先請你特別注意條文中的"如"這個字的意義,
這條指的是"如果"你把門號交給他人使用,則你仍將負有合約中的繳費義務(因為你是合約中所載的用戶),
這條的意義是告訴你:
"如果你把名下門號拿給別人用,你還是要乖乖繳費,不要天真的以為門號拿給別人用,使用人不是你,你就不用繳錢了"
但這並不代表"你有權將門號轉讓給他人使用",這條條文中完全沒有這種意思,這邏輯關係你要搞清楚,

我再強調一次,在第三十八條中:
(你將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則你仍負有繳費責任)不等於(你有權將門號轉讓他人使用),
這是個很清楚的邏輯關係,
請你不要再自行延伸想像,且轉讓已經在其他多則條文中明確禁止,除非經電信公司行文同意,
至於你所謂的"授權"及"授權與轉讓的區別",那也是你自行想像解讀,
不在法規及合約中的東西,請勿自行想像

蝦米爸爸 wrote:
再講簡單一點:
我已經打過電話問亞太客服
我可不可以辦門號(登記我名下)拿給小孩或父母用
亞太回答這樣做是可以的
請問亞太客服幹嘛要回答我一個違反服務契約條款的答案?

其實就是我申辦的門號,我可以授權小孩或父母用
但繳費和管理門號合法用途的義務、申請通話明細或其它服務的權利
還是必須由我(申辦人)來承擔,這才是那條款權利義務不得轉讓的意思


如同前面所說,這是你自己在延伸想像 錯誤的解釋電信法規和契約
法規和契約中沒有這樣的描述和意思

亞太客服這樣回你是給大家方便,但不代表合法,
因為法規和契約中已經明文禁止,但因微罪且明知客戶是辦給自己子女或父母使用所以不抓,
(他若懷疑你是辦門號給有犯罪嫌疑的人作為人頭門號使用的話,就可能嚴查或刁難你了)

很多人會以自己的名義幫子女或父母辦門號使用,
這你知 我知 電信公司知 檢察官知 法官律師也都知 全台灣都知道,但不代表合法,
亞太客服這樣回答你是給大家方便,他不會比檢察官 法官 律師更懂法律,
要是真上了法院,你於法無據且違反電信法規及契約,站不住腳的一定會是你,

這就如同你跟著一群人闖了紅燈,但警察因人力不足或反應不急,只攔到你一人並開了罰單,
你要抗辯說"大家都闖紅燈,為什麼只抓我?"嗎
重點不是大家都闖紅燈,而是你有沒有闖紅燈,
你把其他違法但沒被抓的人也扯進來,改變不了你自己也違法的事實
18631119 wrote:
沒搞清楚的人是你喔,
你一直在用不具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人觀點,也就是用"一般人自以為是的常識"來推敲及解釋法律,
但是法律並不是你所想像的那樣

看你洋洋灑灑的寫了一堆
結果你還是連授權、轉租、轉讓的區別都搞不清楚

舉例說:
(1)有間房子我借("授權")他人用(沒收租金),該房子仍是我的
我有權隨意進出,頂多基於尊重隱私向借住的人打個招呼
(2)有間房子我"轉租"他人,房子雖是我的、但使用權轉移至承租人
我沒經過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房子
收取租金這件事也構成了"營利行為"
(3)有間房子我"轉讓"給他人,所有權和使用權均移轉他人
無償轉讓=送,有償轉讓=賣
既已轉讓,我對該房子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了

就跟你說你趕快去瞭解授權、轉租、轉讓的區別
結果你找了一堆轉租、轉讓的東西來解釋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18631119 wrote:
很多人會以自己的名義幫子女或父母辦門號使用,
這你知 我知 電信公司知 檢察官知 法官律師也都知 全台灣都知道,但不代表合法,
亞太客服這樣回答你是給大家方便,他不會比檢察官 法官 律師更懂法律,
要是真上了法院,你於法無據且違反電信法規及契約,站不住腳的一定會是你

你自己想像了某些法條的意思
然後說全台灣大家都知,只是大家都違法
這更奇怪了,立院或政府制訂了某法規讓大家都違法?
法律在制訂時也是要符合民俗風情與社會現實的
(若以前符合但後來變得不符合時,就有修法之需要)

你的意思是你很懂法律
請告訴大家你是檢察官?法官?律師?哪一個

下面這篇說明律師的見解
借門號給朋友就是"授權"他人使用
而不是稱之為"違法"交給他人使用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32150
胡峰賓律師答:
由於讀者將手機門號交由他人使用,他人使用該手機門號是經由讀者授權,因此所積欠的門號通話費必須要由讀者來繳納給付,電信業者僅能對門號申請人請求支付,無法直接向實際使用者請求;但讀者可申請門號通聯撥出紀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讀者的朋友請求支付,若讀者的朋友不願意支付,建議讀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蝦米爸爸 wrote:
看你洋洋灑灑的寫了一...(恕刪)


很明顯看下來問題就是在於你
一般常人對法規條文的認知都是一致的
就只有你在自我解釋
不知道是不是中文沒學好?還是怎樣?
而且舉那個房子根本舉例錯誤
要舉例也是用二房東模式
因為房子跟電信一樣都是承租來的
你向房東承租了一間房子
未經房東同意你不可以轉租或轉讓權利給予他人
而且有些嚴格一點的房東
連當初承租時裡面要住誰幾個人都會調查
事後發現有多住的人就會另外收費

最後同一條文自己的論點跟三四個人看法不一樣時
是否該問自己一下哪裡出問題了?
樓主可能是黑名單吧,

不過在申請時,沒先擋到黑名單,是亞太的網頁工程師太弱了或是沒被上級告知要擋掉

台星在申辦88,188時, 就先擋掉黑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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