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ldylan wrote:
來看民法123條解析
第 123 條 (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信案例算連續還是非連續??
我想要找法律系的來解讀吧
我個人認為,如此短期,二月未過半,三月未滿月,僅僅28天,應該不足以月來稱數
另外,合約尚未寫明,但是民法大於一般法規
則民法適用於一般規定
所以就中華電信而言,他站的住腳
正解如下: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所謂「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正確解法應係,是指日數不連續,斷斷續續,例如雙方約定工資連續做滿一個月給三萬,但做三日休二日,日子斷斷續續,為解決工作日數斷斷續續之年、月計算之類此情況,才以法條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30日,每年365日。不是所謂樓主這種案例只有一個月,沒有第二個月,所以月不連續。
講的專業一點:
當初立法理由乃是「蓋工作之期間,時作時輟,而工資之計算係按月計算,則此際工作之日期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也」。
跟電信業者簽約,向來是日數連續計算,樓主這案例並非民法第123條第2項所謂的非連續。
舉例:
要講真正的非連續,比較像威寶日租型上網(假設他是以月為單位收費),租個一天休息個兩天,在連續租個兩天,才叫做非連續,要累計租用滿30日才算一個月,威寶才可以向使用者收取一個月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