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超級不合理的.遠傳298月租費.合約剩1個月.違約金是以年計算竟然高達1200元

bhis wrote: 我認同你去爭取以日計算,因為按你說的...(恕刪)

樓主用的是哈拉精省298的費率
但是樓主下方給的是大雙網的方案,根本就不同
HEUER wrote:
定型化契約就是為了加速契約之訂定.
目的是保護雙方訂立契約之公平性.
而不是讓廠商玩文字遊戲的地方.
如果每個人都有時間及知識去了解完整內容.
那也不需要法院.


我只知道過往就是為了高額的違約金才有後來的依比率遞違約金

違約金是 "依比例下降" 這是事實
遠傳的合約 "部份" 也是這樣的

此次遠傳試圖挑戰此 "法條"
我沒有遠傳的財大業大可以當版主的靠山

但是我絕對支持版主去挑戰遠傳


已向NCC反映,就看後續如何

發現很多人把不同文件混再一起講了

基本上申請電信服務時會有填寫幾份文件,雖然現在很多都是電子式的..

1. 門號申請書,這一份的背面應該會是經過NCC同意的定型化契約
定化契約主要是說你跟電信業者的權利及義務

2. 專案申請書,如果要搭配優惠方案,就會有這一張
這裡面有說明專案優惠合約內容,舉凡優惠內容、合約期限、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等等

3. 門號可攜申請書,有要辦的人才會寫到
印象中應該是說預計完成日,還有如果因為原本門號有問題無法成功轉入時改用的替代號碼

如果今天爭議的是違約金計算,要拿出來的是專案申請書這一張,
如果你自願的畫押這一份專案申請書,就表著你跟業者同意以這樣的方式進行
就像你說的第13-24個月解約,違約金1200也代表著當時你是同意後才簽屬的
當然你必須要履行,理論上不會因為你『現在』覺得不合理而有甚麼改變


在電信業者的角度來看,他們可以有以下作法
1. 一切依法執行,以時間換取空間:
白紙黑字的有甚麼好說,你違約就是得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反正公司養這麼多人(客服、法務)本來就需要付薪水,跟你耗也是他們的職責

2.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雖然沒辦法幫你爭取到全部不收,一人退一步,他多少收一點,你多少付一點

3. 站在服務的立場,但是...:
不想在這件事上耗費太多資源,客服常會說:基於客戶服務的立場,這一次我就幫你XXX處理
為什麼要加個【但是...】,或許未來想回去的時候會回不去喔,畢竟業者也可以有權利挑客人嘛


liuxing90126 wrote:
樓主用的是哈拉精省2...(恕刪)
yakomo wrote:
在電信業者的角度來看,他們可以有以下作法
1. 一切依法執行,以時間換取空間:
白紙黑字的有甚麼好說,你違約就是得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反正公司養這麼多人(客服、法務)本來就需要付薪水,跟你耗也是他們的職責
2.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雖然沒辦法幫你爭取到全部不收,一人退一步,他多少收一點,你多少付一點
3. 站在服務的立場,但是...:
不想在這件事上耗費太多資源,客服常會說:基於客戶服務的立場,這一次我就幫你XXX處理
為什麼要加個【但是...】,或許未來想回去的時候會回不去喔,畢竟業者也可以有權利挑客人嘛


電信業是國家特許的行業,不是小吃攤想做就可以做
相對的也有 "法條" 的管理

今天的爭議不是付1200就是依比例付
我覺得 "遠傳" 鑽24法條的漏洞

遠傳的合約若站得住腳1200就直接收下就好,為什麼要退讓???
反之
遠傳的合約若是違反第二十四條的法條,那遠傳不是該........

ETC是礙於委員會有一半以上是遠通的人,一切以 "有利遠通" 解釋
NCC是會以 "有利消費者" 或 "有利遠傳" 的解釋
就靜待NCC的回覆吧



遠傳可是和國家也簽了合約的哦!!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二十四條 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這就回到最初的爭議,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選擇月租費優惠是不是同於『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優惠
一派人認為電信是一項無形的服務,不等同有價商品
另一派人認為這就是一項商品

我也說過幾次,我的認知仍然是以有沒有實體來區分,跟你的論點有所不同,就算打起來也是不會有共識的

不過基本上我可以告訴你,NCC的做法會你的反應直接轉發文通知遠傳,請遠傳說明及處理爭議,
而屆時遠傳聯繫跟回文後,NCC只會問你是否同意遠傳的說明及處理

整個流程跑完起碼半個月到一個月...


yakomo wrote:
這就回到最初的爭議,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選擇月租費優惠是不是同於『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優惠
一派人認為電信是一項無形的服務,不等同有價商品
另一派人認為這就是一項商品
我也說過幾次,我的認知仍然是以有沒有實體來區分,跟你的論點有所不同,就算打起來也是不會有共識的
不過基本上我可以告訴你,NCC的做法會你的反應直接轉發文通知遠傳,請遠傳說明及處理爭議,
而屆時遠傳聯繫跟回文後,NCC只會問你是否同意遠傳的說明及處理
整個流程跑完起碼半個月到一個月...


我也不是第一次和官員打交道了,"官員" 就是這樣的
所以屏東的餿油不也是要台中的才抓得到嗎??
是那個老農難相處嗎??為什麼要一再去找麻煩??

就先等等看NCC怎麼回

就像您說的 "月租費優惠" 是不是同於有價商品呢??
"月租費優惠",在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改以前是沒有
這樣的銷售手法
所以我才認為遠傳鑽漏洞,遠傳則認為沒有

既然一段 "相同的文字" 大家的看法不一樣
那就由主管機關NCC來看看
是要以 "有利消費者" 或 "有利遠傳" 來解釋那段文字
chang987 wrote: 是誰教妳的:先提分手的,就要付離婚贍養


因為我覺得結婚是誓約阿,不是深思熟慮後的決定嗎?為什麼想先放棄的人不該付出一點呢?(當然前提指的是正常的情況下)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