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nna82 wrote:打官司本來就是主觀判斷啊要做客觀判斷的人是法官...(恕刪) 是呀!但你前一篇留言直指此種情形電信公司"敗訴機率甚高",可有實務案例印證??否則如何說的如此確切??換成是我,即便我"主觀上"有比較傾向一方的意見,我也會加上"我以為"、"我認為"、"個人淺見"...等等,來表示純粹是自己的看法,不等同"多數"或"司法裁判"意見。個人認為,既然客服以用戶留下的電話來催繳帳單,當事人不在,轉請第三者告知,請用戶盡快繳清帳單,這是合理的。除非能證明客服,蓄意的將欠費內容告知無關的他人。 還有,鴨兄這段是重點!(如果該電話是當事人自留的另一聯絡方式的話)
wan930 wrote:老毛病又犯了法律沒禁止的事為啥不能做?真幾乖@@...(恕刪) 是誰說法律沒規定的是,就一定可以做。 法律沒規定到的,是要以道德良知做規範,沒有道德良知的約束,就會有人走法律漏洞,這些漏洞,就是法律沒規定到的或是模糊地帶,試問這些是可以做的嗎?
idshang wrote:是誰說法律沒規定的是...(恕刪) 我在講的就是這個主題而且是回應vienna82的說法:>>>vienna82 wrote:那麻煩你貼法條出來證明電信公司可以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別跳tone這件事有不合理的地方嗎?相信看大家的反應就知道了還是你也認為電信公司打去樓主公司催費是鑽法律漏洞?另外誰不知道有些鑽法律漏洞的事要受道德規範但更有些是法律沒規定也不違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