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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支持台星針對網友「炒房大戶」提告

Night Moon wrote:
沒啦,我從去年雙十...(恕刪)


其實我們這邊是..中華電信最強的

但是...太貴了..再說了我的需求也沒很大

一個月4G上網沒超過5G流量,所以就選便宜台之星

也是不錯用的....台之星在我們這邊還是不錯的

不輸其他兩家...有點可惜大大那邊收的不是很理想

這一點...就不值得考慮了

陳德文 wrote:
一個台之星也能戰到...(恕刪)


真香定律⋯⋯⋯⋯我懂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數字哥....你說拿支手機在家周邊測速?我雖然不能真的打你臉,但我可以用鍵盤打爆你的回文。
我家真大,從台北..新北到高雄市都是我家,新北桃園我客訴2年了,高雄今年開始,你有什麼看法?
789465888 wrote:
他就拿隻手機 家裡...(恕刪)

789465888 wrote:
別543 我只問你...(恕刪)

這次台星活動所送的iphone是demo機(店內展示機),而非新機喔,已有網友在別棟樓回報災情了。
我們可愛的數字網友還搞不清楚狀況,振振有詞的為台星護航,怕台星吃虧,為台星斤斤計較應為3萬元,而非1萬1,000元。
不知數字網友有沒有站在簽約用戶的立場著想,3萬元補貼款拿一隻demo機,這樣對嗎?
更扯的是,台星也沒公告是送demo機,直到簽約的網友收到貨檢查後,才發現台星竟然如此的"不道德"。
數字網友與台星非親非故,極力護航的態度令人動容,建議數字網友可以應徵台星marketing的相關工作,您這幾天的表現,真的合格了,讚。
海海人生海海 wrote:
這次台星活動所送的iphone是demo機(店內展示機),而非新機喔,已有網友在別棟樓回報災情了。
我們可愛的數字網友還搞不清楚狀況,振振有詞的為台星護航,怕台星吃虧,為台星斤斤計較應為3萬元,而非1萬1,000元。
不知數字網友有沒有站在簽約用戶的立場著想,3萬元補貼款拿一隻demo機,這樣對嗎?
更扯的是,台星也沒公告是送demo機,直到簽約的網友收到貨檢查後,才發現台星竟然如此的"不道德"。
數字網友與台星非親非故,極力護航的態度令人動容,建議數字網友可以應徵台星marketing的相關工作,您這幾天的表現,真的合格了,讚。


給demo機 那就該去爭

我有說給demo機是對的? 這點有護航?

你給我扣啥高帽?





傻子 我這種作法, 公司給我做行銷? 那公司要等著倒了. 這點自知之明 我還有,人家業者也不蠢到雇我做行銷

年輕人 邏輯要對, 酸也要酸好一點
炒房大戶 wrote:
數字哥....你說...(恕刪)



我去年 北中南 宜蘭 花蓮 都跑過, 還沒看過台星 是完全沒4g 3g訊號的


你的評測 你可以申訴 可以提供, 要就此推斷 台灣全區 訊號都不好, 網速都不佳?

我同意 其他用戶也不會同意



甚至你一直說鼓山區不好 鼓山區不好, 你要不要到台星員工實測那門牌地址測看看

你活動的區域不好 不等於 整個鼓山區都不好, 你測過新北市 台北 高雄 都不好? 全區嗎?


怪了 北投公園附近挺好的,用台星訊號抓寶可夢不卡卡. 士林夜市網速也不錯

這兩個地方都是我常活動的範圍喔! 你測的地點有包含這些嗎? 你測的就能代表全區都不好?
法律概念還是要強調一下。

我國民法所謂的「合約」,範圍很廣,成立的要件並不僅限於紙本文字簽名合約,任何形式的承諾,包含口頭,法律皆承認為合法成立合約的一種,只是進行訴訟時能否容易舉證而已。紙本文字簽名合約,在法律上的目的,是便於舉證合約的存在,但不是合約成立與否的要件

網路下單時雙方的約定、文字等都是法律上認可的已成立合約,並沒有說非要有紙本文字簽名過,合約才能算是成立這回事。所以,網路上標錯價格時,消費者下單後,廠商即使賠錢也必須要出貨,就是這個道理。重點就是合約已經成立,至於合約尚未成立這樣的說詞,不是廠商單方說了算的。訴訟上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即使好幾萬的電腦標成1元,也要如數出貨,這是有判決可查的。理由很簡單,即使是價格看起來不甚合理賠錢的低價,都有可能是廠商宣傳招攬的一部分,賠錢的部分其實很可能原本就是廠商的廣告費用,作為擴大市場佔有率的手段。而廣告的目的也不見得只在單一品項,更有可能是品牌宣傳。廠商的廣告費預算是大是小,消費者並不需要也無從判斷,這種例子在各大量販賣場上的所謂「帶路貨」尤為常見。總不能廣告做了,廣告效果也有了,消費者也招攬來了,但廠商事後卻不想付出廣告費用。

明明就是照著合約走的民法精神,就不要拿消費者太貪這樣的道德帽子來亂扣,也不要硬凹說網路已下單紙本契約尚未簽訂就是合約尚未成立。如果網友在網路下單時有截圖能舉證,訴訟上還是有利的。
為何要「連署」?
是不是要聯合受害者打集體訴訟
跟這傢伙認真你就輸啦!
raphael107 wrote:
法律概念還是要強調...(恕刪)



2019年的, 消保官解釋給你聽, 只要網頁有加註"訂購條款", 那根本訂單不成立 不需出貨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55773

所以現在網頁都有加註

北市消保官何修蘭表示,網購業者在民眾下訂單後要提供確認機制,經確認後就要照單出貨,但確認機制有很大爭議。她表示,Nike當初的訂購條款就有寫到標錯價、沒庫存等特殊狀況,這種狀況訂單就無法成立生效。




我查了, 台星 網路合約 皆有下列條款

如相關商品或服務之規格、圖片或說明有異常情形,將仍以原廠、代理商、進口商、經銷商或服務提供者之資料為準。若異常標示價格比實際正確價格高,本網站只會向您收取較低的正確價格之金額;若異常標示價格比實際正確價格低,本網站保留拒絕訂單受理或事後取消訂單之權利


是有消保官說的 這段約定條款,這條款也是必須消費者同意 確認, 訂單才能出去.

消費者網路下單時 同時也賦予台星取消的權利, 簡單的說 就是業者有拒絕出貨 取消訂單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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