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nna82 wrote:
那麻煩你貼法條出來證明電信公司可以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
老毛病又犯了

法律沒禁止的事為啥不能做?
真幾乖@@
要定人家罪是不是要先說人家哪裡違法?
怎反而先叫人家證明自己哪裡沒違法?
這不是很一般的法律常識嗎?@@
vienna82 wrote: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者了
vienna82 wrote: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恕刪)
Billy.Huang wrote:第一、公司本來就有保護個人隱私的義務,難道欠費不屬於個人隱私?
其一,未明令禁止我不可以做的事,為何我還得去找可以做的理由、原因及依據??
其二,"催告使用者"與"直接催告使用者"有差喔(請原諒我稍作文字遊戲)。而且你舉的條文重點在"相當期間",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不會因為僅稍微逾期就遭受停(斷)話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