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台哥大這樣做是否合理?

vienna82 wrote:
那麻煩你貼法條出來證明電信公司可以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

老毛病又犯了

法律沒禁止的事為啥不能做?
真幾乖@@

要定人家罪是不是要先說人家哪裡違法?
怎反而先叫人家證明自己哪裡沒違法?

這不是很一般的法律常識嗎?@@
wan930 wrote:
法律沒禁止的事為啥不能做?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者了
你卻硬要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
應該是你要提出這樣做的合法性
不是我
vienna82 wrote: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者了
你卻硬要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
應該是你要提出這樣做的合法性
不是我

別搞笑了
電信公司沒催告使用者嗎?

更何況那條法條是在講啥?
你搞清楚好嗎?
明明是在講電信公司因客戶欠費欲中止提供服務前該做的事
也就是說電信公司沒催繳就任意中斷服務就違反這條規定

你解讀法條的能力還真好玩@@
竟然能把那條解讀成"只能催告使用者,不能其他第三人,否則是違法..."
奇怪, 欠人家電話費, 就趕快去繳就好了, 又沒有加收罰款或利息, 有必要吵成這樣嗎??

vienna82 wrote: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者了

"催告使用者" 很難懂嗎????
你希望電話公司怎麼聯絡你啊???

簡訊, 電話, E-mail, 信件, 雙掛號信函, 專人告知都算是通知, 告知使用者吧! 根據重要性的不同, 使用不同方法告知吧!!!
為了避免 接收者 以沒有收到為理由, 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最嚴謹的方式是專人告知!!

簡訊: E-mail: 算是不安全的通知法吧, 接收人可以聲稱沒有收到! 一般都是比較不重要的事, 例如 優惠通知 或 類廣告!!
信件: 也是不安全通知, 但比簡訊和 E-mail 好一點. 信用卡的條約修改, 常用這個方式
電話: 算是比較安全的通知, 電話通知會配合電話錄音, 確定有通知到本人, 到法院時, 大家可以一起聽錄音帶, 聽聽裡面是不是本人!!
雙掛號信函: 算是安全通知, 例如 存證信函 就屬雙掛號信函, 法律上, 都會當作接收者有收到此通知!!
專人通知: 算是裡面最嚴謹的方式, 但成本也不低! 人都見到面了, 還敢說沒收到通知, 那就代表雙方之間有人做偽證, 那就麻煩了!! 一般兵役通知, 因有坐牢的疑慮, 都是用此方式!!!
第三者通知: 算是不安全通知!! 因第三者沒有義務一定要幫忙, 所以接收者是可以聲稱沒有收到通知!! 最好還是能用其他方法會比較適當.

但上述的通知或催告方式, 還是有可能找不到人, 所以還有一種通知方式是 登報 通知, 這樣就算是盡了通知義務了, 但這成本是最高的!!!
vienna82 wrote:
法令已經明定催告使用...(恕刪)


2點粗淺討論一下

其一,未明令禁止我不可以做的事,為何我還得去找可以做的理由、原因及依據??

其二,"催告使用者"與"直接催告使用者"有差喔(請原諒我稍作文字遊戲)。而且你舉的條文重點在"相當期間",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不會因為僅稍微逾期就遭受停(斷)話的待遇。

我們在很多文件上都會碰到需要留下"聯絡人"及"聯絡方式(電話)"的欄位。當事人如果在該等欄位留下資訊,自然可合理推定那是在無法"直接"聯繫當事人時的另一個管道,背後隱含的意思就是"找不到我的時候可以找他(轉達)"...

開文好像也沒提及頻率問題,如果是每周一通,個人認為挺合情合理;如果照三餐打,可能有點過頭。但是從這件事(區區的電信費用欠款)的處理上倒是可以得知發文者的處世(事)態度!
看了這麼多文章,真的很累,老實說,我只是比較想知道,這帳單到底欠多久啦?
Billy.Huang wrote:
其一,未明令禁止我不可以做的事,為何我還得去找可以做的理由、原因及依據??

其二,"催告使用者"與"直接催告使用者"有差喔(請原諒我稍作文字遊戲)。而且你舉的條文重點在"相當期間",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不會因為僅稍微逾期就遭受停(斷)話的待遇。
第一、公司本來就有保護個人隱私的義務,難道欠費不屬於個人隱私?
第二、該法條的主要規範雖然在於"相當期間",但"催告使用者"同時點出了催告的標的,使用者申請的是手機號碼,電信公司提供的也是手機通訊服務,催告電話卻打到非常有可能不是本人接的公司去,這樣有善盡保護個人隱私的義務嗎?
第三、法令也明確規定了,電信公司只要"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間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即可,樓主發文時也說了一直接到客服打的催告電話,但有沒有告知停止服務期限不得而知,可催告電話早已經通知到他本人了,電信公司有必要再打電話到人家服務的公司催告嗎?

當然如果大家還是認為欠費不屬於個人隱私,那我講了一堆也沒用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沒有欠錢當然可坦蕩蕩....

這個主題裡面討論的有三方面
1.公民與道德
2.手機業者做法
3.法律條款


我只會拿第1點來跟我兒子說...因為他才小學5年級,在他現在的階段...
我只要把第1點好好的跟他分享,自然可盡量避免他日後碰到第2點跟第3點的問題...
在寶馬濱江馬場耕耘的駱駝
駱駝 wrote: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沒...(恕刪)


是的!
如果不是這個因造成的果
後續會這麼複雜嗎?

另兩位可以不用再吵了
為了一個連做人的道理都不懂的人
吵翻天
很累吧!
看你們爭論
相信大家都懂了
省一點力氣,想別的事情吧!

感謝你們讓我們了解許多事
受教了
我個人的意見,請大家參考參考!

第一點:按時交繳通訊費用給提供服務的公司,這是義務。
第二點:過期忘記繳款,收到通知後,想盡辦法趕快繳款,這是做人的道理。
第三點:覺得欠錢最大、我有人權、鑽法律漏洞的人,有成為住豪宅、吃大餐、娶年輕老婆這種人的潛力
(例如力霸集團王X曾、王X世英,前太電董事長孫X存)

當然,樓主好像已經把4百多元給繳清,建議樓主辦個自動轉帳扣繳吧!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