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sang wrote:剛剛去警局報案,警察不受理耶?警察說這是消費糾紛,不能報案。 看來您又多一件申訴警察的工作了...但願您的付出讓這個社會變的更好~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其實詐騙報案打110最快
感謝提醒,我修改了。我今天下午提出申請的,不知道通常這種案件多久會與我聯絡呢?donyi5122 wrote:沒錯!說實在的,直接去警察局報案,很多案件警察根本不受理還有提倡正名喔,你要直接說出哪間可以,不要用其他符號代表哦,會被鎖文 不過,我原本以為不能公開名稱的說,我以前發文都會把店家的名字寫出來,但是都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