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400 wrote:打到公司不是通知他本人就已經不合理了
能夠在公司裡傳開來,最後搞到人盡皆知是因為:
1.電話公司去一個個告訴所有人?
2.同事們老是幫他接到通知電話,私下議論而傳開
前後兩者,哪一個可能性比較大?
「一再欠繳」才有可能被「一再通知」吧?
我前文說了,幾百塊的東西自己不去繳要怪誰?
以上,個人還是認為,道理想通了再來說法律不遲。
難道說幾佰塊的欠費就不必顧慮個人隱私?
一定要像公部門或銀行那種隨隨便便就幾萬塊的欠費才需要考慮個人隱私?
我還是要強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公司催收也合乎常理
但公司仍有義務要保護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