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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哥大這樣做是否合理?

su400 wrote:
能夠在公司裡傳開來,最後搞到人盡皆知是因為:
1.電話公司去一個個告訴所有人?
2.同事們老是幫他接到通知電話,私下議論而傳開
前後兩者,哪一個可能性比較大?

「一再欠繳」才有可能被「一再通知」吧?
我前文說了,幾百塊的東西自己不去繳要怪誰?


以上,個人還是認為,道理想通了再來說法律不遲。
打到公司不是通知他本人就已經不合理了
難道說幾佰塊的欠費就不必顧慮個人隱私?
一定要像公部門或銀行那種隨隨便便就幾萬塊的欠費才需要考慮個人隱私?
我還是要強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公司催收也合乎常理
但公司仍有義務要保護個人隱私
wan930 wrote:
怪了
該找出來的法條你不找
找個跟主題無關的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stage=6&lgno=00167&tablename=cw_LY1000_NEWS&tableid=10881&ItemNO=01030700
有興趣的自己下載附件word檔
裡面有完整的草案法條

第六條 債務催收人不得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催收或滋擾行為。
債務催收人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如第三人表示拒絕,債務催收人應即停止聯繫行為。
債務催收人依前項規定與第三人聯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債務催收人應表明其所屬法人或團體之名稱、所在地、電話號碼、代表人姓名。
二、聯繫次數僅限於一次。但經第三人同意、或債務催收人合理確信第三人前次答覆有錯誤或不完整之情事且第三人現持有債務人正確或完整之聯繫資訊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以明信片通訊。

第八條 債務催收人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滋擾方法催收債務。
債務催收人有下列各款情形時,視為前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滋擾行為:
一、持續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向債務人催收或訪問債務人,經債務人表示拒絕而仍為之者。
二、對債務人撒冥紙、投擲物品。
三、於債務人居住所、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張貼、塗抹或劃刻。
四、跟監債務人或其家屬,經債務人制止,而仍為之者。
五、於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徘徊,經債務人制止,而仍為之者。
六、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或其他方式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七、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八、其他以行為或言語向債務人滋擾,經債務人表示厭惡而仍為之者。


這個法案在立法院躺三年多了
雖然法案尚未通過
但此案討論的是合理性
如果是合理的
相關單位又何必提出立法

而且這些規定也是比照"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的規定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這裡

另外遠傳電信好幾年前就比照"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在催收了,當時還要求全部催收人員都要拿到證照,相形之下台哥大的做法合理嗎?
vienna82 wrote:
http://www...(恕刪)


敬佩大家的法律常識
也給大家上了一課
相信,台灣大的處理方式或許有瑕疵
但我們這位當事人心態是ok的嗎?
????????????

禁不起大家的交相指導
把整件事扭到"合理"這件事
我只能說永遠也討論不出一個答案
因為,這將落入自由心證的邏輯裡

裝成一副無辜的樣子
沒有因那來的果
說實在的看了那麼多天
其實,大家都沒錯

這位開版的老大
一直不肯反省自己的問題
我們替他解套是為了什麼

理是愈辨愈清楚
並不是為了搞誰對誰錯的邏輯
而是讓大家在這件事的過程中學習到什麼

這位老大
你是業務出身
應該很能了解被欠款的心情
那不是幾塊錢而已
而是心情
還是你可以一再被人欠款
對方對你說
催什麼催,才多少錢而已
你老闆早把你開除了

在商言商
最重要是為"信"
沒有信用
出來跑什麼江湖

出來講個話吧!

一樁小事弄得雞飛狗跳
你真是偉大
vienna82 wrote:
http://www...(恕刪)

終於找出來了
你貼的那些我早就去找過了

以樓主情形來說
人家電信公司做法不合理(這是你們講的)但合法呢!
你能怎樣?

相較之下
樓主欠費不繳
還講一個讓人無法茍同的原因
是不是更不合理啊?

如果今天是樓主無理在先,電信公司違法在後
那我挺樓主
畢竟法.理.情,法排第一

但今天是樓主無理在先,電信公司無理在後
同樣都是無理,先無理的被砲,也是合情合理不違法啊

這樣一切多合理啊!!!
wan930 wrote:
vienna82 w...(恕刪)
好笑
那你之前怎麼不說
別人貼了你一句早就找過就帶過
叫別人解釋了半天你還是一句不繳錢就是錯
搞清楚一點
現在討論的是催收的方法合不合理
你硬要和沒繳錢扯在一塊
那現在換我考你啊
去找電信公司催收時可以把人家欠款公佈的條文來
像你說的嘛
條文貼出來認為不合理的就會馬上閉嘴
vienna82 wrote:
好笑那你之前怎麼不說...(恕刪)

換你考我?
你哪位啊?

我之前要說啥?
你不是一直力挺樓主嗎?
前面拿其他法條出來講的不是你嗎?
所以該舉證的不是你嗎?
結果?
我前面也說了啊
只要你拿的出法條來證明電信公司違法
那電信公司一定就是不合理啊,相信大家也會乖乖閉嘴
結果?

只要沒違法
你管人家合不合理,更何況認為不合理的是你
你找到人家違法的地方了嗎?
你又知道打去他公司的是語音催繳還是催繳人員打的?

最後一段更是好笑
說人有罪的提不出證據,變成要無罪的人舉證自己無罪啊?
原來法律是這樣玩的@@

還有一個重點
電話費遲繳算是法律上的債務嗎?
wan930 wrote:
只要沒違法
你管人家合不合理,更何況認為不合理的是你
是嗎?
你自己也認為電信公司無理
只不過死咬著沒繳錢不放而已
wan930 wrote:
但今天是樓主無理在先,電信公司無理在後
同樣都是無理,先無理的被砲,也是合情合理不違法啊
而且電信公司真的不違法?

名  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第 76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間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間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打到公司沒告知本人也算"催告使用者"?
有很多大大的法律補充與多面向推測,
其實大家都有收獲,

相關單位當初會立法的原因,
我猜是當時銀行信用卡或現金卡呆帳委外催收
或低價出售債權,讓「有辦法」的人去收

電話追魂call到親戚朋友、潑紅漆、放蛇...作法不及備載
這種作法已經足以讓債務人精神崩潰,全家燒炭

沒有通過的一天,
開版大台司的連絡電話,幾乎可以合理推測是開版大自留
我是商科出身,非法律專業,
電信公司透過合約書上聯絡電話,
「通知」或「告知」或「轉告」一定屬不同層次的東西
說真的,法律的通知是很嚴重的,
人情事故上,公司接到找員工的電話,
合理合情之下,一定會詢問誰找他,有什麼事?
電話都打了,合理合情連絡轉告事項,
小事,小錢開版大不出面處理,
四百塊一天不入帳,台哥大的政策不誅連,
甚至拖了多久都不知道?
大家站在資訊都不明情況下,有意見上的爭執,何苦呢?

而在公司被傳開,樓上也有人朝兩個可能去推測。
開版大的相應不理,接電話的接到不勝其擾...
一次,兩次,三次,大概就傳開了!

我也很希望這樣子的法令成立
那麼我想很多電信公司一定配合,
超過繳費時限,大概無所謂寬限期,說斷就斷。
欠款的部份,萬一惡意賴帳的客戶再多一點,
整個受損的是合法守規矩,按時繳費的客戶。

而其他債權人將來追索困難
是不是將來的門檻或風險管制會更嚴格,
甚至到欠錢最大,
只要以上違法的要件成立
是不是就黑白逆轉,欠錢不用還?

開版大的態度與保留,
保留多少對自已不利的東西沒說?
拖了多久電話費沒說?
他的兩線台哥大門號,倒底是一線通,一線限接不打?還是其他?
也不知道?
人家的催收電話,倒底有沒有打到另一線手機去?
或是依法只能連絡當初合約書上的連絡電話,
不能查同一人名下門號的其他電話?

開版大,簡訊,語音,
甚至可能連人家打來催繳的電話都設黑名單
一律相應不理,
請教,欠錢的和催收的,誰合理?
vienna82 wrote:
是嗎?你自己也認為電...(恕刪)

沒有喔
我一直都是認為電信公司是合理的(前提是不違法)
說無理是用你們的觀點以及站在酸人的立場
呵呵...

至於你貼的那個
我看不出哪裡違法耶
通知第三人轉告樓主
算不算催告使用者啊?(而且樓主也被同事轉告了不是嗎?)
這樣違法嗎?
違法的話麻煩你貼法條出來喔
wan930 wrote:
通知第三人轉告樓主
那麻煩你貼法條出來證明電信公司可以通知第三人轉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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