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章取意,恣意剝奪,非正道,期許正派經營者,迷途知返!補充公平會完整決定書,應該比新聞稿更清楚,新聞稿完整公平會的決定書謹截錄前二頁,全篇11頁請上公平會網站「本會行政決定」輸入「公結字第112002號」
虎斑貓妖 wrote:斷章取意,恣...(恕刪) 辛苦了.....法盲都還想替遠傳護航......中文其實很簡單,根本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說我能背出合約還有人說”笑死“,然後也沒有”笑死“還是感恩你貼出合約,謝謝
NCC網站的文件資料還在, 一堆人睜眼說瞎話, 什麼叫NCC限定期限只到113/12/31連結在這裡: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3011/8_48492_230119_2.pdf這是NCC當時發布"NCC 核准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案附款"的內文擷取:(四)為保障並維繫消費者權益、關懷特殊族群通信服務需求及增進多元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1.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2.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3. 應依合併計畫就關懷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等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5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4. 應依合併計畫就學生、65歲以上銀髮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2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所以不管是公平會還是NCC 都不可能去違反法令限縮用戶的契約內容!!如果真的這麼做, 就是圖利!!!
(一)1概括承受...,依契約約定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整段合併來看,前段:指期限在12月31日前的,可以展延到12月31日(負擔),後段:期限超過的依約定,所以未定期限的當然不受前段限制才是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