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章取意,恣意剝奪,非正道,期許正派經營者,迷途知返!補充公平會完整決定書,應該比新聞稿更清楚,新聞稿完整公平會的決定書謹截錄前二頁,全篇11頁請上公平會網站「本會行政決定」輸入「公結字第112002號」
虎斑貓妖 wrote:斷章取意,恣...(恕刪) 辛苦了.....法盲都還想替遠傳護航......中文其實很簡單,根本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說我能背出合約還有人說”笑死“,然後也沒有”笑死“還是感恩你貼出合約,謝謝
NCC網站的文件資料還在, 一堆人睜眼說瞎話, 什麼叫NCC限定期限只到113/12/31連結在這裡: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3011/8_48492_230119_2.pdf這是NCC當時發布"NCC 核准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案附款"的內文擷取:(四)為保障並維繫消費者權益、關懷特殊族群通信服務需求及增進多元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1.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2.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3. 應依合併計畫就關懷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等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5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4. 應依合併計畫就學生、65歲以上銀髮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2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所以不管是公平會還是NCC 都不可能去違反法令限縮用戶的契約內容!!如果真的這麼做, 就是圖利!!!
(一)1概括承受...,依契約約定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整段合併來看,前段:指期限在12月31日前的,可以展延到12月31日(負擔),後段:期限超過的依約定,所以未定期限的當然不受前段限制才是合理解釋。
活力梅子綠 wrote:有版友要看我...(恕刪) 一:租約期間0個月及租約期間屆滿如不繼續租用,須依照契約規定辦理終止契約....合約期間>0的任意數,期滿用戶沒辦理終止合約(視為有效合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認定商業行為或不正當使用本公司得逕行暫停電信服務及終止契約及本公司保有商業行為及不正當使用解釋權....這是但書,違反上述規定才有權停止電信服務及終止契約,保留的是商業行為.不正當使用的(違反規定自定義),這張合約內容只要使用者正常使用電信服務....終身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