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3838 wrote:我記得這個緩刑,易科...(恕刪) 這個我可以回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意思就是犯了以上的罪不會在良民證出現,但.....這只局限於一般人在卷宗裡會另附上一種刑事紀錄這紀錄表不管是提告或是被告,也不管是有罪還是無罪都會出現在這上面這張表最主要的功用就是給法官量刑用的